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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小说的情节出现在生活中,买了“凶宅”的我该怎么办?(恐怖小说情节描写)

恐怖小说的情节出现在生活中,买了“凶宅”的我该怎么办?

编辑:胡昊

案情回放:

北京的刘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高高兴兴买了房搬了进去,却一直脖子疼。多次寻医问药后,医生告知其是颈椎病发作,建议静养。

这天,天气晴好,刘女士下楼遛弯,小区内有一群邻居聚堆聊天儿,刘女士刚要走近,正在聊得欢天喜地的邻居们瞬间作鸟兽散,刘女士感到莫名其妙。几番之后,刘女士终于鼓起勇气,敲开邻居的门,问大家为什么对她避之不及。邻居面色尴尬,犹豫再三,终于还是告知了刘女士其中内情。

恐怖小说的情节出现在生活中,买了“凶宅”的我该怎么办?

原来,在刘女士搬来之前,这套房内的女主人上吊自杀了,警察来的时候,人就挂在主卧室和阳台间承重墙框的暖气管上,死状恐怖,很多邻居当时都目睹了现场。

刘女士回想,当时自己就是一眼看上了这套房子主卧室和阳台的开放式装修风格,觉得坐在阳台上晒晒太阳看看风景非常舒服,只看了一次就决定买下来。搬进来之后,也是几乎天天都要坐在阳台呆一会儿。联系起近日颇为困扰其的颈椎病,就像有双脚在踢她的后脖颈,不禁一阵阵浑身发冷。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卖家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庭审交锋:

被告张先生认为,

一、妻子死亡后自己居住了一段时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异常,自己售房和妻子的死亡也没有任何关系,是因另有住房需求,买卖程序合法有效;

二、邻居都知道其妻子死亡的事情,刘女士购房不可能不了解居住环境,而且成交较并非是张先生最初的标价,而是刘女士还价后降价出售,其主观没有隐瞒故意。

刘女士则认为,

一、张先生妻子在此套房屋内自缢身亡的事件,符合社会普通民众所接受的意外死亡观念,案涉房屋亦因此应成为一般俗称的“凶宅”,无论社会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是否合理,但该事实确系影响房屋买受意愿及交易价格等重要事项;

二、自己在购买此房时确实对该事实不知情,且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在缔约时知情,买卖过程中,双方的议价行为是正常市场交易时的常见行为,张先生最初的标价和最终的成交价之间差距并不大,最终的成交价也并未远低于市场价,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己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确系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判决结果:

一、撤销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女士已付购房款;

三、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刘女士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张先生名下;

四、刘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张先生。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第一款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三款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那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呢?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一、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根本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四、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来撤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签订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当然,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也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将变为有效的合同。

反观此案,刘女士以为此房是“干净”的,从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属于因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的情况,其有权请求撤销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