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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是什么意思

人大会是指由人民选出的或派出的代表参加的大会,有全国的,省级的,市级的,或市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 请你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人大会是指由人民选出的或派出的代表参加的大会,有全国的,省级的,市级的,或市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

请你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我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我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修正案。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又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了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之外,对于健全和发展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1.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立;2.规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3.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4.规定国务院增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应地设立审计机关,以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5.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各级政权建设,扩大地方职权 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6.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以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7.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这在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现行宪法关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新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真正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又两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若干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 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即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2020年5月21日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2日上午开幕,28日下午闭幕。

会议推迟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2020年2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020年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决定明确,适当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具体开会时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2020年4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21时40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为有效防控疫情,共同维护公共卫生与健康,新闻发布会将采用网络视频形式进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届时进行现场直播。

时间确定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3]

2020年5月21日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本次大会22日上午开幕,28日下午闭幕。

会议议程

一、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三、审查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

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其他[4]

会议日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日程(2020年5月22日至5月28日)

(2020年5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5月22日(星期五)

上午9时?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

1.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4.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5月23日(星期六)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草案、预算报告和草案

5月24日(星期日)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草案、预算报告和草案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

5月25日(星期一)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下午3时?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2.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3.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5月26日(星期二)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修改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月27日(星期三)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三个决议草案

5月28日(星期四)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六个决议草案、民法典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忠华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下午3时?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会)

1.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2.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3.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4.表决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5.表决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

6.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7.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8.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9.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冯忠华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闭?幕

会议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冯忠华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