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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案宣判:公司赔偿6.7万余元

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后,其家属向ofo小黄车公司索赔760余万元。 静安法院认为,被告ofo小黄车公司作为新型自行车租赁活动的经营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我国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满12周岁。在无人值守的线上

11岁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后,其家属向ofo小黄车公司索赔760余万元。

静安法院认为,被告ofo小黄车公司作为新型自行车租赁活动的经营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我国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满12周岁。在无人值守的线上技术交易模式下,ofo小黄车公司应该考虑到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因素,应对共享单车的解锁方式尽到充分的注意。因此,在提醒注意、车锁解锁方式等方面,ofo小黄车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增加了受害人因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对受害人因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具有基础地位,被害人擅自解锁共享单车骑行发生交通事故,与监护人疏于监管有关。

回顾案情,2017年3月26日,11岁男孩小高与三位小伙伴未通过APP软件扫码获取密码,各自解锁一辆ofo共享单车后上路骑行,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不幸身亡。

事后,原告小高父母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ofo共享单车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称ofo小黄车公司)、肇事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其人民币866万余元,且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

2017年9月15日,该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过错。第一,涉案自行车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对这一事实ofo小黄车公司予以承认。第二,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缺陷,因其密码不变、容易破解;较难锁牢,计费与上锁无关,无法限制使用人将其锁牢;且不打乱密码的话一按就开。第三,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

ofo小黄车公司还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因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原告在起诉中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为由,有意混淆、扩大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骑行自行车参与交通自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与原告起诉的所谓“缺陷”无关。

而对原告提出的高达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ofo小黄车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上限为5万元。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上海地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规定系1999年颁布,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物价水平。

一审开庭后,经法院释明,两原告表示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ofo小黄车公司。

2018年3月6日,静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已获得相应赔付款。

在上述案件宣判之前,2018年2月,两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ofo小黄车公司另案起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00万元,共计760余万元。

6月12日,静安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