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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及春秋中期以前,农业家庭都怎么劳动,有自己的田地太不容易

西周及春秋中期以前,农业家庭都怎么劳动,有自己的田地太不容易

自西周开始,周王朝的统治是一个不断扩大影响,拓展疆土的过程。到了春秋之末,北到燕代、东到海隅、西到甘陇、南到洞庭,都成了中原文化所笼罩的区域了。这样的大环境为农耕社会提供了发展的大便利。

同时,宗法、分封等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加上各个诸侯国对土地的开发,极大地刺激了农业的发展。

西周及春秋中期以前农业家庭的生产基础土地所有制、乡间结构、赋税方式等均是农业家庭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通过对这几方面的辩证分析,可以反映农业家庭的生活生产状态,进而明晰西周春秋时期基层社会的形态。

土地所有制形式西周、春秋时期的土地名义上是王有,实际情况是:王以自己的能力实际掌控畿内及其周围的土地,已经分封给诸侯的土地和殷商时期独立的表示臣服的诸侯的土地,基本都是由他们自己掌控,也就是说“天下却是被分割成无数块的经济和政治上的单位。

”春秋时期,王与诸侯之间争夺土地,公开夺取收获物的现象已经出现,终周之世,土地所有制形态是贵族的层层占有制。

在周王无田可封的时候,诸侯却紧紧攥住王田变为自己所有。

土地所有制形态变化的后果是王权下移和阶层分化。

周王与诸侯权力变化,并没有改变农民的耕作、赋税状况,不管为谁耕作,农民仅对予其田,授其衣食的上级负责。

所以此时国家权力体系的变革并没有给农民家庭的生活生产带来多大的影响。

农民家庭以其固有和持续的状态进行劳作。

井田制与农村公社问题 在古籍的记载中,似乎西周农民都在井田上劳动。

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分配的形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地势开阔、灌溉便利、人口密度适宜,实行这种比较规范的土地划分样式,用以合理调配劳动力,加强土地管理。

公田和私田是与赋税制度相联系的属性田,不能和井田制混为一谈。

总之,井田是承载土地分配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田地分配样式之一,不承担土地的经济、政治意义。

“农村公社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是论述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的认识具有合理性的主要阵地,是论证马克思理论具有普遍正确性的有效例证。

其实,马克思对个别国家和民族的个案研究是非常成功的,如果把成功的成果直接运用到中国古代社会史领域,则要非常的慎重,避免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况。

“中国特有的社会形态并非人们研究出来的,而是中国古代史所固有的”。

两周之际,社会形势变化较大,情况也比较复杂,区域性、传统性、民族性等诸多因素发生着很大的作用,所以关于此时的土地制度、村社制度等与农民家庭息息相关的因素要根据实际做具体分析,只有这些情况把握得体,才能进一步看清农业家庭的实际情况。

劳动方式 集体劳动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协作的劳动,劳动者均为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并非被奴役的群体。

集体劳作是和家庭劳动相矛盾的,它以打破农业家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为任务,因为它需要个体自由的劳动力。

大片土地上进行劳动,在劳动工具比较简陋的情况下,对耕作者的要求是集体协作劳动。

公田、私田的属性在当时的生产状况下,并没有产生后代那样的土地税制度,劳役和纳贡是两种主要的赋税征收方式。

劳役直接体现个人的劳动价值,而非个体家庭的价值,纳贡是劳役的有效补充,带有原始部落时期部民对部落首长无偿贡献的遗风遗俗,主要体现在祭祀活动中。

我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家庭经济在西周时期基本是不存在的。

因为此时的农民并没有广泛地获得属于自己的土地,私田并非一般意义上所认为的农民分得的可以自己支配的份地。

而是贵族自己开发的土地,属于贵族私有经济的范畴。

农业家庭的组织模式各地的乡间组织均以单个的农业家庭为基础。

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各自的面貌,面貌是多样的,但维系家户之间关系的纽带却是具体而微的,对这一点进行探究有助于发现西周、春秋时期农业家庭能够稳定持续发展的原因。

有两种村社组织关系是西周、春秋时期的主要形式:宗法——家族式和地缘——乡邻式。

宗法——家族式农业家庭宗法——家族式的家庭组织是客观存在的,它的最大特点是血缘关系仍是维系家庭之间,家庭与上级组织之间的重要纽带。

这些农业生产者的成分主要是周的土著居民,是“隶属于诸贵族封建主的附庸之民,生活于与贵族家族居住地相分隔的各家族的封疆土田内。

”王畿之地、先周控制区域的田地基本由这些人耕种。

因为他们或延承了比较纯正的周的宗亲血脉,或是常年受周的传统宗族社会的影响,即使是下层的农业家庭,也有较强的宗法观念和家族意识。

地缘——乡邻式农业家庭 用“散户”一词称呼他们比较合理,他们具有部落民的遗风遗俗——围绕在领主土地周围,对领主有身份上的归属和精神上的依赖。

这种农业家庭的主要来源有二:一是“被征服的土著附庸”,他们生活在国都外围的土地上及各诸侯国的郊野。

另一种是周王赏赐给各级贵族的农业家庭,举家从一处迁往另一处。

在殷商时期,他们可能也有固定的归属和族,但是西周统治者为打破他们的联合,采取了分而治之的策略。

采用政治、军事等手段强迫拆分,并规划出了另外的乡间组织,即以地缘为划分基础、乡邻关系为主要特点的家庭组织关系。

农民家庭的生活依靠和人口流动周代的“藉田”大多数农业家庭是王和各级贵族的土田附庸、土田陪敦,并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生产能力。

夫妇各自以自己的劳动力服务于王与贵族的田地和作坊里。

“以力役地租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农业经济是周王朝立国的基础,周王室和贵族的土地靠征发民力耕种,其田地称为‘藉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