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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实录,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罪?(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

最近有件占据公共资源很久、讨论度很大的事情,起初是娱乐圈的“吃瓜事件”,后来逐渐演变成了需要司法介入的公众事件,社会影响力很大。这件事情是什么想必大家应该都有所耳闻。

警方介入调查后,也很快公布了事实的真相,简单来说就是事件双方主人公都被人骗了,真相如何,我们不讨论,但这个事件还有一个尚在调查的问题,就是男方被举报的“强奸”、“迷奸”是否属实。

强奸罪,自古以来就是一项重罪。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无论在哪个时代,无论具体是什么因果关系,只要犯下强奸罪,都会是洗不白的罪人。因此,各国的法律对于强奸罪也都有非常严厉、明确的规定,任何违法犯罪的人都将会受到惩罚。

然而,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强奸,都是指男性逼迫女性发生性行为,因为男性天生有身体优势,大部分女性则比较柔弱,所以男性通常是施暴者,女性通常是受害者。

但在1986年,我国却发生了一起引发当时的法学界广泛讨论的案件,这个案件正是关于强奸罪的。

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实录,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罪?

强奸罪的判定其实很简单: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此,对于强奸罪的审判往往也相对不那么复杂,为何这起案件能够在当时的法学界引发格外的关注和讨论呢?

原因很简单,因为这起“强奸案”,是女性侵犯女性,并且还是婆婆侵犯儿媳,并且最后致儿媳死亡。

同样的案件在古今中外都有发生过,在中国,距离那一次案件最近的同类型案件,还是发生在明朝时期,案情经过几乎都是一模一样。然而无论是明朝的官员还是新中国的法官,都无法给这个案子定性,只因为一点问题:

女性对女性产生了侵犯行为,究竟构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先从这个案件说起。

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实录,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罪?

案件发生在一个农村家庭,这个案件的主犯,也就是故事中的婆婆,名叫徐明仙。徐明仙的丈夫姓顾,两人结婚以后,虽以种地为生,但也算恩爱,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徐明仙还给顾某生了一个儿子。

徐明仙跟很多家庭的妻子和母亲都很像,对丈夫和儿子尽心尽力,一心都为了家里好,但久而久之,这种对家庭的爱就成了一种枷锁。因此很多家庭的婆媳矛盾非常激烈,这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徐明仙的儿子长大以后,跟一个姓黄的女人结了婚。两家都是农村家庭,也算门当户对。黄某人长得很漂亮,做事勤快踏实,性格也好,小两口的感情非常好,属于那种名声在外的模范夫妻。因此,顾某对这个儿媳很满意,儿子也很喜欢自己妻子。

唯独徐明仙不一样。黄某进入这个家庭以后,徐明仙常常跟她闹,黄某其实也没犯过什么大问题,无非是些小事情没有想周全。但这些事情也成了徐明仙的把柄,经常揪住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跟黄某吵架。

一来二去,再好的脾气也受不了,黄某因此跟婆婆的关系也开始紧张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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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展到这里,还只是一个普通家庭的婆媳矛盾问题,远远谈不上狠到能违法犯罪的成都,毕竟在整个中国,这样的家庭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非常多。真正让两人的矛盾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重的,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徐明仙。

那时候已经改革开放,很多农村青年都响应号召,到大城市去务工赚钱。村里那些先出去的人也的确赚了钱回家,虽然不是什么大老板,但也比做农民强多了。于是徐明仙的儿子也选择了进城务工,妻子黄某则留在老家。

儿子不在,徐明仙更加能够折腾了,为了儿子着想,徐明仙的丈夫顾某平时也就对黄某照顾有加,当成亲生女儿一样对待。然而,顾某却没有考虑到,鸡毛蒜皮的事情在徐明仙眼里都是大事,他这样的态度,更会让徐明仙疯狂。

说白了就是,顾某对黄某的态度,让徐明仙觉得他们两人暗地里有一腿。

于是,徐明仙就开始想尽办法调查他们两人的“丑事”,结果查来查去什么发现都没有,这说明顾某的确是为了家庭和睦才对儿媳好的。但徐明仙死活不信,一直觉得只是因为自己没有找到线索,久而久之,这件事成了她的一块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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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有一天,顾某要去给猪喂食,但上一顿是黄某去喂的,顾某就顺手在黄某的衣服口袋里摸出一把钥匙,打开猪圈门,给猪喂食。好巧不巧的,顾某的举动正好被徐明仙看在眼里,心中几乎确定了两人“不干净”。

徐明仙也不傻,知道家丑不可外扬,肯定不会闹得沸沸扬扬的。入夜以后,她辗转反侧,心里一直想着怎么让儿媳难看,况且,她毕竟也没有确切的证据,总不能凭借掏钥匙就说他们两人有染。

于是,徐明仙想到了一个主意。

第二天,顾某临时有事情,离家去了已经嫁出去的大女儿家里,黄某并不知道这件事。徐明仙也因此觉得自己找到了机会。

夜深人静以后,一个鬼鬼祟祟的身影走进了黄某的房间。黄某当时正在熟睡,那身影在原地站了半晌,突然上前,朝黄某扑了上去。黄某瞬间惊醒,因为没有灯,只能凭借窗外透进的月色看清来人的穿着:

那正是公公顾某的衣服!

黄某拼命挣扎着,可眼前的“顾某”力大如牛,任凭黄某怎么反抗也丝毫不退,情急之下,黄某猛地朝这人的中指咬下去。用力一咬,果然把这人疼得不行,黄某见状,趁机起身,破开房门冲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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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家里做事勤劳,守身如玉,从来没想到会遭到公公的侵犯。在黑夜的乡间小路上,黄某越跑越委屈,就一路往娘家跑。当时那个年代,这样的事情可是一件让两家几代人蒙羞的事情,黄某的脑子非常乱。

就这样,黄某深夜赶了20多公里山路,回到了娘家。

回去以后,天还没亮,父母见黄某灰头土脸的样子,既惊讶又担心。黄某不停地哭着,父母问她,她也不好意思开口。后来在父母的不停追问之下,她才说出了当晚的事情。当时的农村毕竟还有不少传统思想,父母听完后虽然愤怒,但还是先把黄某安抚下来。

毕竟家丑不可外扬,黄某的父亲认为,要解决这件事,应该找一个合适的时机私下去见见亲家,当面质问。不能把事情闹大了,不然自己的女儿黄某,从此以后可能在当地就再也抬不起头来了。

黄某自然也知道这些道理,可她一个清白的女子,却突然遭遇这样的事情,实在是羞愤难当。也不管父母什么态度,黄某趁着父母不在,就在家附近的树林里上吊自杀了。

这样一来,黄某的父母自然不会善罢甘休了,处理完了黄某的后事,他们叫起家里的亲戚,浩浩荡荡一大群人赶到了亲家顾某家里。

顾某看见亲家来了,还以为有什么事,结果上去就被亲家一群人抓住了,一时间摸不清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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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父母也不管那么多,一群娘家人一直在骂顾某,任凭顾某怎么说也不管。还好他们那时有些法律意识,没有对顾某动粗,否则后果更大。黄某父母等人把顾某揪到了当地的公安机关,告他犯下了强奸罪。

警方调查以后,才发现了乌龙:顾某当天去了大女儿家,根本没有回家,也没有时间作案,既有证人也有证据。这也意味着罪犯不是顾某。可黄某那天明明说的是顾某闯进了房间,那么凶手到底是谁呢?

根据警方调查,不排除是附近的人或者是外来人口作案。但这又与黄某生前说的“闻到了公公的气味”相悖了。这时候,警方才把目光投向了徐明仙。

经过调查以后,警方发现徐明仙的中指上有咬伤,跟某黄的牙痕也吻合,徐明仙在警方的审问下,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实清楚以后,却让所有人都傻了眼,千算万算,黄某父母和警方都没想到,居然是婆婆侵犯了儿媳。

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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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因为徐明仙对黄某一直不喜欢,加上心中怀疑顾某与黄某“有染”,于是就趁着顾某不在家、黄某不知情的情况,穿上了顾某的衣服,等到半夜12点左右,夜深人静,假扮顾某进入黄某房间,对其实施侵犯。

之所以这样做,理由是想看看黄某会不会反抗,如果黄某没有反抗,就坐实了两人的“奸情”。结果见黄某拼命反抗,徐明仙也很满意,觉得这件事也可以解决,解释清楚就行,任凭黄某跑了,可没想到儿媳此去就自杀了。

真相查明以后,却碰到了另一个难办的问题,也让全国的法学界陷入了头疼,因为法律条款里,根本就没有关于“女性侵犯女性”的条款,所以更加无从谈起这算不算是强奸罪。

如何给徐明仙的这个案子定性,成了最大的问题。

当然,这也并不是我们国家那时候的法律不够完善,而是徐明仙做的这件事实在是古今少有,至少一个正常人很难做出这样的事情来。因此这样的法律不仅中国没有,外国也没有,关于“女性强奸女性”的法律条款,在法学界还是空白。

可是,这样的案子“少”,也并不代表这样的案子“没有”。

前文中提到的,发生在明朝年间的那起“婆婆强奸儿媳案”,跟徐明仙犯下的这个案子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从动机到作案手法再到案件的结果。史料中没有关于那桩案子最后审判的结果,但那个婆婆必定是受到了惩罚的。

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实录,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罪?

而在国外,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例也不是没有。

2014年,英国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女同性恋强迫另一名女人发生关系,女人不从,这名女同性恋就拿出武器强迫她就范。在威逼之下,女同性恋不断殴打这名女人,幸亏后来警方赶到,才幸免于难。

当时英国同样没有法律来审判这名女同性恋,但最后还是给了她惩罚:2年有期徒刑。

美国也发生过类似案例,并且是女老师利用自己的权力侵犯一名女学生,更让人惊掉下巴的是,这名女教师还是已婚,是有丈夫的。然而,女教师却没有遭到监禁,只是被吊销教师执照。

而强奸案因为特殊情况,很多人不愿意报案,所以还有很多发生在我们不知道的地方,从这些例子也可以看出,女性侵犯女性其实已经不是一个小问题。

而在1986年的这起案件中,司法审判陷入的困境就是我国压根没有“女性侵犯女性”的定罪条款。因为法律中强奸罪的施暴方只有男性,受害方只有女性,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强奸罪里,只有男性侵犯女性,没有其他情况。

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实录,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罪?

所以,徐明仙的行为是不构成强奸罪的。除了这种情况不构成强奸罪,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男性,从法律角度来说,都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我们的国家怎么可能允许法律有漏洞。这个案子在司法界引发讨论以后,国家也很快注意到了这个漏洞。虽然这个案子有些“奇葩”,但结果毕竟很大,损失了黄某的生命。而且中国人口众多,也有很多同性恋,类似的情况是有可能再次发生的。

因此,我国后来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把原来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改为了“威胁他人”。这个他人,就包括了所有的人,这样一来,无论男女老少,都能受到这条法律的保护。

1986年“婆婆侵犯儿媳案”实录,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罪?

对于强奸罪的界定,也扩大到了同样的范围。

关于这条法律,可能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本篇文章除了分享这个“冷门”的案件以外,也希望给诸位普法,如果亲自遭遇或者身边的家人朋友遭遇了同样的情况,一定要寻找法律的保护,这也是中国不断完善法律的原因。

在其他的国家不谈,在我们的国家,法律一定会保护人民,犯罪分子一定会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