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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勤:卜辞中“妇某”之“某”为名而非姓或氏

文/虞万里1987年李学勤先生发表了《考古发现于古代姓氏制度》(下简称《姓氏制度》),体味其题目,似有重申其“祝融八姓”之文是立足于考古材料与姓氏制度,并非重在文献辨证。《姓氏制度》文分四节,第一节略谈先秦赐姓命氏与同姓不婚之制,仅征引《国

李学勤:卜辞中“妇某”之“某”为名而非姓或氏文/虞万里1987年李学勤先生发表了《考古发现于古代姓氏制度》(下简称《姓氏制度》),体味其题目,似有重申其“祝融八姓”之文是立足于考古材料与姓氏制度,并非重在文献辨证。《姓氏制度》文分四节,第一节略谈先秦赐姓命氏与同姓不婚之制,仅征引《国语·周语下》和《左传》隐公八年众仲之语作简单分析说明。1987年撰写此文时,台湾史语所杨希枚先生定居北京并参加社科院历史所工作已六年。

杨先生虽以体质人类学为专业,以安阳殷墟头骨研究著称,但其对古姓氏之研究成就早已蜚声中外,最早的《姓字古义析证》(《史语所集刊》23本,1951年)、《左传“因生以赐姓”解与“无骇卒”故事的分析》(《“中研院”院刊》1954年第1辑)、《先秦赐姓制度理论的商榷》(《史语所集刊》第26本,1955年),都是长篇大论,在姓氏学和古史学界深有影响。

进入历史所以后,1983年《中国史研究动态》第2期对其姓氏著作有较详细之介绍,1984年杨先生在《中国史研究》第3期上发表《论先秦所谓姓及其相关问题》,重申其以前在台湾刊布诸文的观点。

李先生当时是历史所副所长,于杨先生之学术至少已闻其略。

文章不在众说纷纭的古姓制度问题上多着笔墨,其旨意正在于将古代姓氏制度与考古发现相印证,而不纠缠于姓氏制度之枝节与歧解。

第二节论“姓”,从黄帝二十五子得姓十四入手,引据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所统计的春秋时古姓只有二十一个,以此作为古姓基数。

对于吴其昌《金文氏族谱》找到几个新见姓中,李先生从古文字识读角度认为,有些仍可读为古姓,如“宿(女几几)”即“宿(女风)”,不必另立。

基于古姓之数量之少,他觉得如若“认为甲骨、金文中有好多未见的姓,是不可能的”。

这个观点可能是李先生对古姓认识的一个转变。

传统说法女子称姓,甲骨卜辞中有很多“帚(妇)”后缀一字,如:帚好(乙743;前5·12·3)、帚(女羊)(乙3130)、帚妊(乙1329;前8·14·3)等,胡厚宣先生曾笼统认为“殷代女子若妇某之类皆其名,亦即其姓也”,既为姓又为名,固非谛义。

陈梦家先生因金文中有好姓、姜姓和妊姓,似可认为是姓,但其统计卜辞中“帚某”有60个以上(按,今统计不止此数),且“与姓相合的很少”,所以他“以为帚下一字是名不是姓”。

李先生在1957年发表《论殷代亲族制度》时,考虑到“妇”后一字常可以省略“女”旁,如“妇妌”省作“妇井”“妇娘”省作“妇良”之类,故“仍主张是女氏”,谓“卜辞中的‘妇某’和‘左传’的妇姜同例,第二个字是她的族氏(女姓)”。

李先生此处所谓“族氏(女姓)”,到底是姓还是氏,也有姓、氏不分之嫌。

可见当年他对古代姓氏制度尚未分别得很清楚。

经对《左传》《国语》所载姓氏制度研习,认识到姓氏各自的性质和姓氏二分,于是重新研究卜辞“妇某”词例,谓若将“妇某”之“某”认定为姓,有以下三点无法解释。

因古姓只有二十几个,如果是姓,则卜辞近百例“妇某”应该有不少是重复的,而事实上不同的人几乎没有重复的“妇某”。

如果是姓,无论如何总会有和文献中女姓重合的字,尤其是周代“女子称姓”的姓。

而事实上几乎没有重复。

如果是姓,理应各王世都有,即在各期卜辞中反复出现。

而今除了历组卜辞中少数如妇好、妇妌、妇女、妇鼠等名在李先生看来仍应归入武丁时期的卜辞分见(追去辶)、宾两组,其他罕见其例。

应该说,以上三点是李先生在充分认识到古姓稀少并且古代姓、氏有别前提下,重新思考卜辞“妇某”的结果,也是对自己在《论殷代亲族制度》所持“族氏(女姓)”观点的深化与否定。

基于以上思考,他以《小屯南地甲骨》中的妣戊妌即武丁时期的妇妌,反推《殷墟文字乙编》4677腹甲所刻七个妣名(妣戊(女遣),妣戊娅,妣癸(女黾),妣戊O,妣辛O,妣辛姊,妣乙(女壹))和《库方》1716乙篇无名组上两个妣名(妣癸(女四犬),妣甲(女龚))在生前亦可以称妇娅、妣娣等,从而更推定“妇某”之“某”是名而非姓或氏。

这里一个中间环节,是以李先生在《论殷代亲族制度》中所主张的殷商日名是死后卜选为枢纽的。

日名系死后卜选,则为生前所无,故生前妇戊娅就称妇娅、妣辛娣就称妣娣。

在理解先秦姓、氏二分制度之基础上,重新检验卜辞,确定妇某之“名”为殷商女子名。

从王符、应劭、郑樵直到王梓材,对文献中古人得氏原则已总结得很多。

如何来考察甲骨卜辞中的氏,是本文之主旨。

卜辞人名结构,前人少所总结,但贞人的名字,学者或谓是方国名,或谓是氏族名,亦即将“贞”前一字认作贞人之“氏”。

李先生从以上“妇某”词例考察,以为若是“氏”,必当有相当量的重复,而实际情况重复却极少。

所以他遵从陈梦家援据《左传》卜偃、卜徒父、卜招父之例,推定“贞”前一字“是名或者字”。

至于“子某”之“某”,情况较为复杂。

卜辞“子某”之“某”有人、地同名者,有人认为是方国、氏族名,而李先生认为古人名字或取地名为名,文献多见,且《左传》《国语》多见名字的“子某”,因而倾向“卜辞和一些商代金文的‘子某’也应为名或字”。

但金文中“子某”也有不一定指个人的,也有文献证据,商周金文的“子某”应当分别对待,所以他总结说:总之,不管是文献还是卜辞、金文,称个人极少单称其氏的。

单称氏,无法区别父子兄弟,不能作为个人的标志。

当然,他对一些图像化的文字画或者说族徽,认为还是归入“氏”。

因为这种金文与发现地点联系密切,已有山东寿光益都侯城、河南罗山后李商代晚期墓葬和陕西扶风庄白出土的青铜器文字可证明。

由此可见,李先生对商周“氏”的认识比较保守,他着眼于父子兄弟的区别。

名与字是区别人我的符号,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在族氏交往频繁,个人尚未特别需要在交际中显示的殷商时代,“子某”之“某”作为“张家”“李家”之“氏”亦未尝不可。

随着青铜器名文的汇集和学者综合研究,其中很多“子某”应该归入殷商族氏之列。

由第三节之族徽,引出文章第四节专门谈族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