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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怎么计时的

文/任杰摘要:根据敦煌悬泉置出土的木牍,认定除十六时制外,汉代还曾推行过随季节变化的三十二时制。还结合秦简材料,认为秦代曾存在昼十一夜五、昼夜各自均分的十六时制。时刻制度是时间计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时刻制度本质上就是为小于一日的时间间隔制

古人是怎么计时的

文/任杰

摘要:根据敦煌悬泉置出土的木牍,认定除十六时制外,汉代还曾推行过随季节变化的三十二时制。还结合秦简材料,认为秦代曾存在昼十一夜五、昼夜各自均分的十六时制。

时刻制度是时间计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时刻制度本质上就是为小于一日的时间间隔制订时间单位的过程。我国古代时刻制度的两个主要单位是时和刻,本文主要讨论时制的情况,对于刻制不过多涉及。

学界对我国唐代以后的时刻制度状况已经有较清晰的认识,但是对秦汉所行时制则多有争议。60年代,陈梦家根据居延汉简结合传世文献,最先提出十八时段之说。1981年,于豪亮根据云梦秦简《日书》,首先提出秦汉十六时制,之后,陈久金、王胜利、何双全、宋会群、李解民、尚民杰等陆续发表文章,论证十六时制在秦汉的存在。然而,关于十六时制的具体形制,学者们意见并不一致,所得结论也多有不足。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希望能借此加深对我国古代时制的了解。

1、随季节变化的三十二时制

据张德芳统计,汉简中所使用过的时称达50多个。虽然这些时称中有些可以归并为一,但是却不可避免地给关于十六时制的研究带来了一个难以解答的问题:十六时制是如何使用如此多的时称的?实际上,这个难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以往的研究并未充分考虑除十六时制外,秦汉时期是否还存在其他的时称纪时制度。而敦煌悬泉置出土的三十二时称木牍则充分揭示汉代还存在随季节变化的三十二时制。

根据对悬泉汉简中纪年简的统计,此木牍的时代应在西汉中期至东汉中期之间。木牍上除第一行以大字标明“十月十二月”外,另外三行以每两个时称为一组,写出了32个时称的名称,其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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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研究并未对这些时称的排列和顺序做出足够分析,从而忽视了其中一些信息。对此,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首先,该简中许多时称的先后与古代习惯的时称顺序相符,如平旦在日出之前,昏时在日出之后等。所以这些时称绝非随意排列。

其次,该简中日中列在正数第八位,夜半列在倒数第八位,中间相隔16个时称,这与日中、夜半在一天的时间内相对的特征相符。而且该简以平旦为首,符合汉代太初改历后的规定。太初改历后采用建寅为正,而“若建寅为正者,则以平旦为朔也”,也就是说,汉武帝之后每日之始正是平旦。这些都表明该简所载三十二时称的顺序与当时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该简中所记夜间时称非常详细,远远超过了一般传世文献所记的夜半、鸡鸣、人定等。其中从夜半衍生出来的时称名多达7个,鸡鸣也分为3段。这样做很可能是为了使每一时称所代表的时间段都相等。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判定这一木牍表达了一个将一日均分为32个时段的时制。

除上述理由外,这一时制的另两条特征与西汉至东汉前期的制度也是相符的。其一是昏、旦时刻的规定。《文选》所载《新刻漏铭》注引《五经要义》有:“日入后漏三刻为昏,日出前漏三刻为明”之语,而东汉四分历及以后几乎所有历法都将昏旦时刻和日出日入时刻之差定为两刻半,故《五经要义》所述的三刻之说当为东汉改历以前的规定。而悬泉三十二时称木牍所载时制中昏旦与日出、日入时称相连,将一天作32均分之后,每一个时称正约合于古代百刻制下的3刻时长。

根据木牍简首大字所书“十月十二月”可知,这一套三十二时称体系为冬季三月所行用。也就是说,木牍所记时制是随季节而变化的,出土木牍仅列出了其冬季部分。这种时制随季节而变化有些类似于现代所采用的夏时制。据此可知,三十二时称木牍另一个与汉代制度相符之处就是冬至白昼时间的长短。因冬至时白昼最短,所以有理由认为木牍上日出和日入之间的时长加上所规定的晨昏蒙影六刻就是冬至白昼的时长,那么其占全天长度的比值就应是13/32加上0.06,约等于0.466。东汉四分历规定冬至时昼漏四十五刻,再按照更早制度多算一刻晨昏蒙影,其所对应白昼占全天比例为0.46,与根据三十二时称木牍按照均分计算所得几乎完全相等。

综上所述,三十二时称木牍系统地反映了当时存在一个随季节变化的均分三十二时制。对出土汉简中时称出现次数进行统计可知,三十二时称中的31个都曾在其他汉简中出现,包括传世文献中未能见到的“几少半”、“夜几半”等。可见三十二时制确曾在汉代西北地区使用。

结合对传世文献的分析可以判定,这一时制至少在光武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推行,而其产生时间则可能更早。建武年间汉简中有“大晨一分尽时”的记载,应该就是三十二时制下的记录。传世文献中记述光武帝封禅泰山时所用的时制也与此相类。《后汉书•祭祀志》中有“早晡时即位于坛,北面”,马第伯《封禅仪记》中有“鸡一鸣时,见日始欲出。”这些文献中的“大晨”、“早晡”、“鸡一鸣”等时称一般都不被学界认为是属于十六时制的,但是都见于悬泉三十二时称木牍。当然,关于三十二时制时称顺序随季节和时代变化的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才能有所揭示。表1只是反映了悬泉木牍三十二时制冬季版与当代时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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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泉木牍上时称两两一组表明三十二时制应是产生于对十六时制的进一步细化。而在实际行用过程中,三十二时制也仍可简化作十六时制来使用。可以说,这两种时制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下文就开始对十六时制进行探讨。

2、关于十六时制的具体形制

秦汉前期的主体时制是十六时制。对十六时制的具体形制,陈久金、张德芳做过分析。二人观点大致相同,只是张文以“日未中”、“日失”、“昏时”分别取代了陈文中的“东中”、“西中”、“黄昏”,并将各时间段后移了45分钟。张文所得结果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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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群对十六时制亦做过探讨,他的见解与陈、张不同,其给出的时称顺序为:夜半、夜大半、鸡鸣、晨时、平旦、日出、早食、食时、日中、怖时、下餔、日入、昏时、夜食、人定、夜少半,其中夜半对应于0:00—1:30。虽然以上三家对十六时制的具体形制有一定的分歧,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均认定秦汉所行十六时制是一天16均分的时制。

然而这种均分的排列方法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曾宪通在谈到汉代传统的时称纪时法时写道:“可以根据它们早晚的顺序排出一个序列来,但这些名称之间是不是等分,却没有把握……勉强加以等分,就会出现差错。”宋镇豪则参照他对殷代纪时制度的研究,分析后认为:“秦代以来,分段记时制已通行十六时制,进入时间段相对均匀阶段。”也就是说宋镇豪并不认为秦汉所行十六时制是完全均分的。但均分十六时制的主张究竟有何不妥,还未曾有学者做过具体的讨论。下面便就此做些粗浅分析。

首先,陈、张二文均把鸡鸣的时间安排得过于靠前,即放在凌晨3点以前。唐人颜真卿有“三更灯火五更鸡”之名句,可见汉唐古人一般认为众鸡齐鸣的时间较为接近天明,而秦汉十六时制中的鸡鸣时称亦应如此。放马滩秦简《日书》“生子篇”所载十六个时称中,如果以从旦及昏的时间为昼,那么夜间时称共有5个,其中鸡鸣处在最后一位。《乐府诗集》载有:“《乐府广题》曰:汉有鸡鸣卫士,主鸡唱宫外。旧仪,宫中与台并不得蓄鸡。昼漏尽,夜漏起,中黄门持五夜,甲夜毕传乙,乙夜毕传丙……戊夜为五更。未明三刻,鸡鸣卫士起唱。”以上两条材料均说明秦汉时间制度中的鸡鸣多指紧挨在天明前的一段时间。同时,根据表1,三十二时制中的鸡三鸣对应于3:00至5:15的时间段,也紧挨在天明之前,与陈、张二文中鸡鸣在3:00以前的判断同样大相径庭。

其实,陈先生也认识到了鸡鸣所对应时间有一些问题,所以他引用了“夜半子,鸡鸣丑,平旦寅……”的说法来论证鸡鸣时段应该与夜半较为接近。这虽然并非毫无依据,但是将这一体系时称与十二辰连用的形式最先见于东汉时期,并主要流行于南北朝、隋唐。这一形式与前述秦汉史料的矛盾表明鸡鸣时段所指时间自东汉之后伴随十二时辰制的推行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事实上,在推行十二时辰制的过程中,其他一些时称的含义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后文还将对此详述。

其次,陈、张二文的夜食时段偏于靠后。尤其是张文把夜食时段置于21:00至22:30之间,这就意味着汉人冬天时会在日落后约4个小时吃这顿“夜食”,这与古人“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基本生活习惯不符。已知三十二时制中三顿饭的时间分别是:食时(9:00—9:45)、餔时(13:30—14:15)、夜食(19:30—20:15),其中的夜食时间较为合理。

关于汉代的饮食习俗,郑玄注《论语》中“不时不食”时提到:“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也。”这反映汉代存在一种一日三餐的饮食习惯,并与三十二时制中所载习惯相符。其中,郑玄所说的“夕”对应于汉简中的夜食,“日中”指餔时。这一点可参看《淮南子•天文训》中描述太阳运行所用的十五个名称,其中的“餔时”与“正中”相隔颇近,可见西汉文献所说的餔时确在正午后不久,而不是在傍晚。汉简中所载的一日三餐制在现代北方农村仍有遗存,一般是中午一顿,下午一顿,晚上随便吃些简便稀饭之类。

第三,张文把日出时段设于早6点之后,日入设于晚6点之后。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粗糙。大体上,中原地区日出时间在早6点以前的时长占一年中的一半,日落时间在晚6点之前的也有约5个月。而日出、日落这两个时间在古代农业社会的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关键的地位,所以古人绝不会允许十六时制中的日出、日入时段有如此大的偏差。可以说这第三个问题正是均分十六时制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宋会群发表在《历史研究》的文章中时制形式存在的明显问题印证了这一点。宋文针对陈文的不足对时称顺序作出调整后,日出、日入在夜间一侧相隔明显过远。一方面,日入时间偏早,即在下午4:30和6:00之间,而同时日出时间则更加地背离实际,即在早7:30和9:00之间。可以说按照宋文的时称顺序无法给出合适的日出、日入时间,这使得宋文的十六时制具体形式难以成立。

相对而言,只有陈文在调和日出、日入时间上做了最大的努力,但是实际的日出、日入时间相对其所得结果仍然有明显的溢出。这是由于对应于中原地区,日出、日入时间在一年中的浮动远超过了均分十六时制下一个时称所对应的一个半小时。因此如果不考虑十六时制也会像三十二时制那样随季节有所变化的情况,而是坚持十六时称对应均分十六时段这条思路,日出、日入时间就无法得到合适的调节。换句话说,如果想要为十六时制找到合适的日出、日入时间,要么认为其会随季节有所变化,要么就要认为其并非一种完全均分的时制。

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来看,这第二种看法更加自然。往前看,它与殷商纪时制度的特征一脉相承;从秦汉往后,五更制则堪称是这种不均匀时制的重要遗存。另外,西欧古代也曾长时间采用不均匀时制。在公元605年之后,教皇规定的时制是将白昼平分为七段,黑夜平分为四段的不均匀时制,当代教堂礼拜中仍有这种习俗的遗留。这种做法实际上很符合古代劳动阶层充分利用日光的经济需求,因为对于古代农民乃至手工业者来说,夜间的利用成本远高于白昼,其利用价值也因此无法与白昼相比。而黑夜和白昼利用价值的差异自然会使人们对其区别对待。我国汉代及之后的漏刻制度中昼漏、夜漏分开的规定以及五更制都反映出我国古人也持有对昼夜时间分别对待的态度。参照五更制的特点和历史,再考虑到汉代已有将时刻均分的倾向和所需的技术基础,可以推断秦汉时期也曾采用过昼夜分别均分的十六时制,即王立兴所说的“浮动日出基点制”下的十六时制。

如果认为十六时制是昼夜各自均分的,那么陈、张、宋主张的均分十六时制所面临的问题也就易于化解了。日出、日落时间将作为这种时制建立的基准,日出、日入时段自然不会再偏离于实际的日出、日落时间。而张文中的夜食时段也会相应提前。当然,陈、张二文和宋文在时序上的正确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才能验证,其中宋文的鸡鸣时段位置应更符合秦代前后的真实情况。

秦时所行十六时制为昼夜各自均分的观点得到了出土秦简的支持。里耶秦简中有“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七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九”等等用漏刻记时的行政记录,其中多有“十一刻”三字,而关于夜间漏刻有“夜水下四刻”的记载。李学勤、胡平生在研究后都认为其表明秦代所行漏刻制度中有一昼为十一刻的规定。古人一般将昼界定为从旦至昏的时间,有时也直接定义为从日出至日入的时间,这两种定义下昼的长短都是随季节变化的。而里耶秦简中贯穿春夏的记录都为一昼十一刻,并未根据季节对这一数值进行调整,这正表明漏刻所用时制是将白昼进行均分的不均匀时制,与前文的分析相符。而这一时制对夜间很可能也进行类似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放马滩秦简《日书》“生子篇”所记十六时制从旦至昏的昼间时称也为11个,同时夜间时称为5个,因而里耶秦简的漏刻记录很可能使用的正是与放马滩秦简相同的十六时制。而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夜间时制就是将黑夜时间均分为5段,又恰恰与流传后世的五更制相符。因此,结合两处秦简材料及五更制的特点,我们可以推断秦代官方曾推行昼十一夜五、昼夜各自均分的十六时制。

本人认为,这种制度中十一比五的比例并非随意划分,而是有其理论和测量基础的。云梦秦简《日书》甲种中“日夕消长表”有“五月日十一夕五”之说,这说明当时人们认为夏至时的昼夜比约为11:5。而此种说法在当时是广泛流传的,东汉王充在《论衡•说日篇》中也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