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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非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一、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贩卖野生动物是犯法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是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贩卖野生动物有什么后果?

1.如果是贩卖一般的野生动物(不受国家保护)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

2、如果是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对象、濒临灭绝、十分稀有的品种的野生动物,并且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与时间进行狩猎,破坏稀有的野生动物,行为十分恶劣的,会被法院判定5年以下的刑期、拘役或者缴纳相对应的罚款。

二、贩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2、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发现贩卖野生动物可以向公安机关、工商局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三、如何看待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1、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

2、如果您不能确认某个物种是否野生,最简单的做法是不要购买和使用。绝大多数野生动物是无法人工饲养繁殖的!

3、不提倡购买野生动物作为宠物。

4、不提倡购买野生动物放生。这样的行为等于变相鼓励捕捉野生动物。

5、如果您看到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现象,请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林业局报告。

6、旅游时,请尽量避免购买以动物生命为代价制作的纪念品。

7、支持您所在地的政府或民间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8、鼓励您身边的亲友和您一起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