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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区域功能)

浦东机场综保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制定浦东机场综保区的产业导向、财政扶持等政策,并协调浦东新区政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落实;

(二)组织实施浦东机场综保区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支持协助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

(五)指导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协调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管委会负责管理的行政事务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听取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意见。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浦东机场综保区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规划编制)

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涉及浦东国际机场地区的,应当执行民用机场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委会可以根据浦东机场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浦东机场综保区内的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产业导向和财政扶持)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浦东机场综保区功能开发需要,制定并公布浦东机场综保区产业发展导向。

管委会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政府的财力安排,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以及户外广告审批;

(七)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管到底能管那些?想开个宠物店好像处处城管都能管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职责、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三)负责辖区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行政许可。

(四)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十)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二)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十三)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

(十四)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五)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十六)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可以参考北京城管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

2、组织起草本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负责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

4、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决定赋予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

5、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

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报道:

城管到底管什么?某地城管局负责人颇感无奈地调侃:“城管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

在南京,新制定的《城市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就将市文广新、旅游、园林、规划、公安交管等部门共33项处罚权全部划归城管局。在西安,有城管反映,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环境保护、违法建设、渣土清运、社会噪音污染、停车秩序规范、占道劳务市场管理、流浪乞讨劝离救助等等,这些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环保、民政等部门管不好、管不了的“脏活累活”都交给城管,甚至广场舞、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也由城管负责。在上海市,城管行政执法权包括11个方面,共167项,除了市容、环境、绿化、水务、工商、建设、规划等方面,还要管理公共场所招牌文字使用是否规范、宠物随地便溺、居民饲养鸡鸭鹅兔等细枝末节的事情。北京市城管执法权更是多达14个方面300多项,并且每隔几个月还要调整一次,“连城管队员都背不下来具体都有哪些执法权”……

城管这个“篮子”越编越大,里面装的东西越来越多,担子也就越来越沉。笔者认为,将太多权力赋予城管,让其承担不能承受之重,偏离了城市管理精细化的方向。尤其在目前城管和商贩矛盾冲突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继续为城管扩权,极易扩充城管暴力,引发社会矛盾。

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综合执法开始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至今已有19年时间。客观地讲,城管制度的实施取得一定成效,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从职责范围看,在很多城市,“城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执法范围涵盖十多个城市管理领域,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几乎“无所不管”。有的城市还把一些最棘手、最容易得罪百姓的执法权交给城管,以致各类冲突不断。

从执法依据看,城管之“法”很宽泛、不系统,细算起来,虽涉及几十部法律和政府规章,但统一、高位阶的城管法律却长期缺失。一定意义上说,城管是在“借法执法”。很多城管执法中的问题,缺乏理直气壮的处理依据。城管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却没有国家规定的统一透明的执法程序,某些地方的城管把自己当成是权力的享有者,漠视、践踏公民权利。

从执法过程看,城管仅行使处罚权而不直接参与事务管理,而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又难以避免城管部门权力过大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极易助长城管人员擅权滥权的冲动,客观上也给城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城管人员经常处在紧张情绪和焦虑状态之中,形成“权力越大、压力越大、擅权滥权冲动越大、与管理对象的矛盾越大”的恶性循环。而且,由于城管涉猎的管理范围之广大,寻租事件此起彼伏。

从队伍素质看,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城管人员是公务员,但许多地方限于编制,往往采取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的办法。对城管系统来说,似乎永远都处于一种人员不足、任务过多、疲于奔命的状态中。为应对工作重负,往往大量聘用协管人员。规模庞大的城管大军构成复杂,缺乏规范执法的职业培训和制度约束,极易产生野蛮执法。

从组织架构看,现行的行政机构体制,大体上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行业管理体制,唯独城管执法机构例外,属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探索,得不到足够的制度支持和体制支持。

城管问题是城市化进程、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管理难题的集中反应。长期以来的城管实践中累积了很多矛盾,有些矛盾还是深层次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清理沉淀多年的难题,消除积累已深的民怨,反倒继续给城管加压,有可能导致城管矛盾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

笔者认为,要摆脱城市管理困境,当务之急不是给城管扩权,而是要“减负”。

一方面,从顶层设计入手,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赋予城管必要的执法“边界”和保护手段,让城管执法拥有可靠的法律“后盾”,在此基础上重塑城管运行机制,将城管导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统筹考虑城市管理各项事务的权力分配,提升政府相关机构的行政效能,对城管部门适当“削权”“减压”,有些职能应该从中分离出来。同时,要抛弃对行政强制力的固有依赖,进行城管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