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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朝廷是如何从卖酒上赚钱,赚得盆满钵满

北宋时期,朝廷是如何从卖酒上赚钱,赚得盆满钵满

宋代禁榷专卖制度所得的课利收入,开始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在各种禁榷商品中,酒是最早实行国家专营的商品之一。酒的专卖在宋代的专卖制度中也已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榷酤专利政策下,宋政府通过立租额,设置添酒钱、曲引钱、曲钱以及科配摊派等手段,尽其所能以求最大限度攫取酒利。

这使得宋代酒课在政府的财政税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对于酒课收入的管理不断加强,在保证酒课征收数额的同时,开始将酒课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北宋的酒课分隶制度在宋代财政收入中,榷酒收入仅次于两税、榷盐,居第三位。

不同于盐茶课利全部送纳朝廷,有宋一代,酒课为中央与地方共享财赋,其利入多隶地方财计。

从宋初酒课“藏之州县而已”,几乎全部的榷酒收入分隶给州郡。

到北宋中期,中央开始通过添酒钱上供、桩管坊场钱等方法,分割地方酒课且比重逐渐增大。

北宋前期的酒课分隶不断增多的酒课收入和北宋时期严密的各级管理机构是酒课分隶的基础。

随着对榷酒制度的管理逐渐加强,淳化四年(993)十二月十四日,中央“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于是稍严密矣”。

“以索酒课之入与省库”,改变了酒课“此前惟听州县之自为”的状况。

此时北宋开始加强了对酒课的统一管理,“命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库”,为系省钱。

所以酒课送纳军资库是为留州,而非上供。

咸平四年(1001),朝廷对各地征收酒课的数额定立标准,然则,从史料中可清楚的看出,此时的酒课收入仍“藏之州县”。

酒课立额不仅保证了国家的酒课收入,也表明此时酒课已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

真宗、仁宗两朝十分重视酒课的增收,加之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较好,酒课收入急剧增长。

面对巨额的酒课,朝廷当然不会放任其“悉以留州”酒课开始以添酒钱的形式上供是否是宋代酒课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隶的开始,对此笔者持怀疑态度。

有史料记载,李士衡任陕西路转运使时“分掌榷酤,获遗利盖亿计,乃奏罢朝廷助边钱帛岁三十万。

天子朝陵,幸西洛,进兵粮五十五万石”。

其中“天子朝陵,幸西洛”透露了重要的时间信息,即景德四年(1007)二月。

北宋中后期的酒课分隶尽管酒课分隶开始的时间不能确定,但庆历二年(1042)后,宋代的酒课分隶制度较之从前已发生变化。

中央政府已经通过添酒钱上供和后来征收的封桩坊场钱等手段逐渐扩大分割地方酒课收入的比例。

添酒钱上供仁宗时,宋夏战争爆发,北方辽国亦虎视眈眈,国家用于军费的开支与日俱增。

宋初酒课收入的支配权多在地方,后中央逐渐分取,便是通过增加酒价来实现这一过程的。

自庆历二年(1042)添酒价一文后,政府屡增酒价,增收添酒钱成为中央政府弥补财政开支的重要来源。

北宋时涨酒价数次,添酒钱上供之初,每次权添一文涨幅并不大,此时中央虽已开始分取地方酒利,但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到徽宗时期,仅一朝就长酒价四次,数额也从一文涨至五文,可见朝廷对酒课这项收入已极为重视,这也符合徽宗一朝大肆搜刮民财,极尽征敛的特点。

提高酒价对于增加酒课收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却改变了酒课收入中央与地方支配权的分配比例。

每次增价后,便将每升酒中所获得的新收益都归朝廷直接调用,在榷酒总收入无大增长的情况下,归朝廷支配的钱数越来越多,这也反映了宋朝财权不断上移的趋势。

坊场钱封桩宋代向买扑坊场征收的酒课主要有课利钱、净利钱及买名钱等。

其中课利钱是宋初到熙丰变法前由官府征收的,纳入转运司。

熙丰变法后,“以祖额纽算净利钱数”,这里的祖额是指旧额课利钱。

旧额课利钱是以买扑坊场的本息钱为基数征收,而净利钱是在本息钱内的息钱中分割酒课。

政和三年(1113)规定“买扑坊场河渡,课利入转运司,净利入提举常平司”。

这种课利钱入转运司,净利钱入常平司的格局,从熙丰至南宋中期大致相沿不变。

净利钱又称坊场钱,宣和二年(1120)六月“户部奏,伏睹诸路村坊各有监官去处,元隶运司,人户买扑去处所收净利钱,名曰坊场钱,并属常平司。

”坊场钱既专指属于上供部分的买扑收益(属常平司的净利钱),也泛指买扑坊场的全部收益。

北宋建国之初,酒课收入都留作地方经费。

随着国家榷酒收入的不断增加,中央与路级机构开始分取部分酒利,这意味着宋代的酒课分隶开始出现。

景德四年(1007)之前,陕西路转运使掌榷酤,有了可以支配的酒课,说明此时期部分酒课已经分隶路一级政府。

庆历二年(1042),东南酒课开始通过添酒钱上供中央。

此后,酒课分隶呈现出中央、路级、州县三级分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