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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夷王当众烹杀姜子牙玄孙齐哀公史上罕见

北京天坛公园编者按:《史记·齐世家》载,“哀公时,纪侯谮之周,周烹哀公”。周王居然只是因为纪侯的谮言,不顾周、齐历代的亲厚关系,烹杀哀公。说明谮言的内容包括有可能危害周王朝统治的成分。但谮言内容失载,以至于后人无从了解哀公被烹杀的原因。幸好

周夷王当众烹杀姜子牙玄孙齐哀公史上罕见

北京天坛公园

编者按:《史记·齐世家》载,“哀公时,纪侯谮之周,周烹哀公”。周王居然只是因为纪侯的谮言,不顾周、齐历代的亲厚关系,烹杀哀公。说明谮言的内容包括有可能危害周王朝统治的成分。但谮言内容失载,以至于后人无从了解哀公被烹杀的原因。幸好考古发现可以补充历史记载的阙佚,高青陈庄遗址给了我们答案。

文/王戎

摘要:高青陈庄遗址众多重大的发现,对齐国西周史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史证史作用。陈庄遗址应为齐国始封地营丘。陈庄遗址形制特殊的祭坛应为天坛,而近似方形只有一个南门的夯土围墙应是拱卫天坛的坛墙。M18出土丰器的器主为乙公得,“齐公”铭文所指即齐太公,M35出土70字长铭铜簋应定名申簋,器主为齐献公山。周王伐齐的战争起因与齐哀公祭天有关。因为齐国早期的国君墓葬在营丘,“五世返葬于周”的说法不成立。

无数事实证明考古发现可以补充历史记载的阙佚,纠正历史记载的谬误。《史记.齐世家》所载齐国西周早期历史,如齐太公生平、营丘位置、营丘与临淄关系等或者语焉未详或者疑点甚多。入选2009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高青陈庄西周遗址众多的重大发现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一、关于“城址”

陈庄城址近方形,东西、南北间距各180多米,城内总面积不足4万平方米。东、北、西三面墙体大部分尚存,顶部宽6—7米、底部宽9—10米。从对东墙的解剖来看,夯土墙体直接打在生土上,是遗址中最早的建筑,遗址中没有发现比其年代更早的遗物。城址四周有壕沟环绕,与城墙间距2—4米,从内向外分为4条不同时期的壕沟,分属西周、春秋和战国时期。另外,墙体多被西周中期的窖穴和墓葬打破。夯土围墙可能始建于西周早期阶段,使用期应不晚于西周中期,西周中期偏晚的时候开始废弃。

高青陈庄西周遗址的西周早中期的夯土城墙,在齐国考古史上属首次发现,是西周考古发现中的重大收获。从对陈庄城址的性质判定来看,学界的分歧十分严重。有的学者联系到城中出土与饲养马匹有关的大量豆科植物的种子遗存,认为是军事堡垒,有的学者根据出土铜器铭文,认为不可能是大国都城,而是宗子的城,或者是封邑。

作为城墙来说,一方面要具有防御功能,同时还要满足城内居民出入交通方便的需要。陈庄遗址东、西、北三面经过密集勘探,均未发现城门,城中有一条宽约20—25米的道路通向南墙中部,显示南墙中部应有一个城门。只有一座南门的夯土围墙,封闭式的意味很浓,不具备方便出入交通的功能,因此可能不会是城墙。另外,早于陈庄的商代城址如湖北盘龙城,与陈庄同期的城址如北京房山董家林燕国城址,与陈庄同在山东地区的城址如薛国故城,它们的面积都在十万平方米乃至数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论从哪个角度对比,陈庄城址都显得过小,将其称作“城”实在有些勉强。

唯一的南门内发现有形制奇特的夯土祭坛,祭坛西北部有一南北向的车马坑,驾车的马装饰华丽,呈站立跪伏状,与常见侧卧的填埋方式不同。车马坑“与分布于祭坛东部的M17、M18、M27三座墓葬当无关系,与分布于其东北部的M35、M36两墓则层位不符,年代有别”。因为东、南、北三面已进行了彻底揭露,发掘者推测在车马坑北部还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大型贵族墓。从层位关系来看,夯土墙、祭坛、车马坑都是直接于生土上建造和开挖,均属于城内时代最早的遗迹。车马坑有可能是与祭坛相配套的殉葬坑,由此可见祭坛的重要性非同寻常。从祭坛所处中部偏南的位置来看,它离唯一的南门很近,应该是城内主要建筑,方形夯土墙对其似有环绕保护之意。所以我们判断夯土墙可能是拱卫祭坛的坛墙。

二、祭坛

陈庄遗址城内发现有与祭祀有关的夯土台基,编号为TJ2。“南北残存34.5米,东西残宽19米。其中心部位近圆台形,直径5.5—6米,残存高度0.7—0.8米。从平面观察,由内向外依次为圆圈、方形、长方形及圆圈、椭圆形相套叠的夯筑花土堆积,土色深浅有别。”通过随后的局部解剖发现,在中心部位的正下方小方形坑里埋藏着奠基使用的动物骨架,说明夯土台基确为祭祀之用的祭坛。祭坛与夯土围墙都是遗址内最早的遗迹,建筑年代应与遗址的年代上限一致,同为西周早期,但西周中期之后,围墙开始被窖穴和墓葬等其他遗迹打破,其后也没进行修补和拓宽,有废弃的迹象。“而祭坛中心部位现存平面却保存完整。另外,属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南北道路也绕行于祭坛的西侧,似着意避开了祭坛。由此可以判断,祭坛的中心部位至迟到战国时期仍未被破坏,说明当时的人们对该祭坛仍然存有某种神秘或神圣的信仰色彩,或者仍在继续使用。”

形制如此复杂奇特,从西周早期始建延续使用至战国近200多年(编者按:西周早期到战国,远大于200多年)的祭坛,不仅在齐文化考古中是第一次发现,就是在全国西周考古发现中也当属仅见。对于祭坛的功用和性质,目前主要有社坛、军社和天坛等几种推测。

主张社坛的主要根据是:祭坛位于城门的右侧,符合“右社稷而左宗庙”的规则;陈庄祭坛由内向外土色深浅有别,五色土修筑社坛可能与周代社神有关。主张军社的根据是:自古我国有祭社的习俗,残存的圆柱形夯土外围有一圈灰色的土,与树皮腐烂的痕迹相近,圆柱形夯土也可能象征木柱,这都与栽植树木和树立木质神位祭社的习俗有关。无论天子还是诸侯王国,甚至到最基层的社会组织都存在祭社习俗,军队也设有军社,此祭坛很可能是军社性质。

祭坛的位置居中,几乎正对南门,并不在城门右侧,而且在祭坛左方也没有发现宗庙遗址,右社稷左宗庙的规则于此并不适用。其实,西周时代的社,指后土而言。《书.武成》:“告于皇天后土。”伪孔传:“后土,社也。”社就是坛位,也就是土台子。《书.召诰》中的“攻位”,也就是建造祭皇天、后土的两个土台子。古人观念天圆地方,祭皇天的土台子是圆形的,祭后土社的是方形土台子。西汉长安社的遗址就是一个长方形夯土台基,没有平面环环相套、九层剖面的复杂结构。今北京中山公园内的明清社的遗址只是用五色土构筑,与陈庄祭坛的形制也不相同。因此不可能是社坛。既然夯土台基上能留下树皮的腐朽痕迹,理应还有树干腐朽的空洞,而祭坛中心是圆形夯土,不是空洞,可证中间未栽植树木。军社不是在驻军之地建造祭社的夯土台基,而是在行军途中祭社的牌位。古代行军和田猎要带上宗庙和社的牌位,《周礼.肆师》:“凡师、甸,用牲于社宗,则为位。”郑玄注:“社,军社也。宗,迁主也。”贾公彦疏:“师,谓出师征伐。甸为四时田猎。二者在外或有祈请,皆当用牲社及宗时,皆肆师为位祭也。”郑玄所说的“社,军社也”。军社就是行军时带出来的社的牌位,与夯土祭坛的性质也没有关系。

主张天坛的根据是:战国时期以前就有天有九层的传说,台基上下共有9层夯土堆积,象征九层天,祭坛就是这样一个人造的天体模型;古人有“天圆地方”观念,陈庄祭坛中心部位的圆台象征天体,圆外的方形代表地,说明这是在地上建造的天体;环环相套叠的夯筑花土堆积,可以称作环丘,“环”与“营”相通,也可称作营丘,到汉代称为圜丘,后世称为天坛,是祭天的场所。

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北京清代天坛圜丘上层中心为一块圆石,外辅扇面形石块9圈,离中心最近的第一圈9块,第二圈为18块,以9的倍数依次向外延展,栏板和望柱也都用9或9的倍数,各层汉白玉石栏板的数目也是如此。象征“天”数的9被不断重复,清晰地表达天有九层的观念。反观陈庄祭坛,虽然没有如后世天坛夸张地渲染强调数字“9”,但依然用9层花色不同的夯土堆积表达出天有九层的涵意,可视为九天观念的滥觞。陈庄祭坛作为天坛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中心部分从西周早期始建一直到战国时期都保存完好。南北交通干道的来往车辆通过时都要绕道而行。而且祭坛周围的壕沟不断开挖、清淤、拓宽一直持续到战国时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齐国对“天坛”怀有爱护、敬畏之心。周制祭天是天子特权,一般来说,在诸侯国的遗址中不可能发现祭天的天坛,但如果把祭坛放到西周齐国历史“周烹哀公”的特定史实中来考虑,我们更倾向于天坛的解释。“哀公时,纪侯谮之周,周烹哀公”(《史记.齐世家》),谮言内容失载。以周、齐关系之亲厚,周王凭几句不痛不痒的中伤就大动干戈,于情于理都难以讲通,但纪侯若是举报祭天这种危害到统治地位的僭越行为,则“天”理不容,必将得而诛之。

三、墓葬

陈庄遗址共发现西周墓葬14座,位于“城址”内中部偏南和东南部,长方形土坑竖穴墓9座,“甲”字形大墓2座,瓮棺葬3座。其中5座墓葬出土铜器。M17、M18共同出土带有“丰启作祖甲宝尊彝”的铭文铜器,时代大致相当。M27出土铜器数量较多,但多为明器。M35、M36是两座带墓道的甲字形大墓。墓道是象征王和诸侯身份的西周重要礼制,两条墓道的中字形大墓和一条墓道的甲字形大墓称作“羡”,是诸侯等级的标志。由M35和M36可以断定,陈庄墓地的等级为诸侯。不易理解的是,墓地开始的年代与夯土墙废弃的年代大致相当,从很多墓葬内人骨骨架散乱来看,二次葬的特征明显。墓地的出现应该是致使城址前后使用功能不一致的原因。

四、丰器

M18头箱内随葬铜器9件、陶器7件,铜器器形有鼎、簋、爵、觯、觥、甗、尊、卣、斗,除斗和爵之外,另外7件皆有铭文。最初发表的拓本误释为“丰般”,认为丰是国族名,般是私名。纠正误释后仍然有学者认为丰是国名,启是人名。王恩田先生认为丰是人名,是器物的主人,“启”金文中也作“肇”,都是开始、首次的意思。李学勤先生也认为启不是人名。

发表的铭文有4种不同的表述,分别为:

丰启作厥祖甲齐公宝尊彝

丰启作文祖齐公尊彝

丰作厥祖齐公尊彝

丰启作祖甲宝尊彝

通过对照我们可以发现,铭文中各个成份尤其是“启”字可以省略,唯独不能省略的最核心的部分是作器者—“丰”,如果“丰”是国名或氏名,而启为私名,那么在“丰作厥祖齐公尊彝”中的“厥祖”则失去了清晰的指代对象。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丰”为器主私名无疑,这组铜器可称为丰器,铭文意为器主丰第一次为其日名为甲的祖父齐公制作祭器。

值得注意的是,郑同修先生在《笔谈》中披露,M17也出土有丰器。“M17一件铜簋上有‘丰启作祖甲宝尊彝’铭文,与M18铜甗铭文内容一致,书体大致相同,说明M17、M18二墓年代相近,关系密切。”吕茂东先生撰文指出:“不会有一人二尸、一人二墓的荒诞事情出现,所以M17丰簋和M18丰甗之‘丰’不是个人私名,而是国族之名,或曰氏族之名。”其实,M17与M18同出丰器,恰恰证明如发掘者所说两墓年代相近且关系密切,除此之外并不能成为丰是国族名的证据。一个墓出土多人铜器的现象并不鲜见,同样,一个人的铜器出自其他墓葬也属正常情况,原因主要是掠夺和馈赠,具体到M17和M18同出丰器,通过对遗址其他发现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我们认为应该与周代赙赗制度有关。所谓赙赗,是贵族死后,王、诸侯或其他贵族送给亡人亲友用来助丧的财物。《礼记.文王世子》:“敬吊临赙赗,睦友之道也。”周代礼制对赙赗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天子与诸侯之间、诸侯与诸侯之间、兄弟朋友之间,甚至敌对国家之间有丧事都应该互赠赙赗。《左传.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左传.隐公三年》:“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这里可以看出赙赗是应该在葬前就送达。之所以必须要在下葬前送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赙赗的财物全部或一部分要当作陪葬品一起下葬,送晚了自然失去其陪葬的意义。例如,1977年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遣策中载录了包括车、马、兵器、甲胄、俑等陪葬品,142号竹简至209号竹简详细地登记着某人赗赠某车,某人赗赠某马的信息。此外,曾侯乙墓陪葬品中还有一件编号为“下2.6”的编钟,是楚王熊章为曾侯乙所作的祭器,曹玮先生认为,“赗赙制度决定不但可以赗赠车马、衣帛、钱财、贝含,而且也能赗送礼器”,并不受“祭器不逾境”(《礼记.曲礼》)和“祭器不假”(《礼记.王制》)的礼法限制。晋侯墓地M93晋哀侯的墓里出土“晋叔家父壶”,家通嘉,晋叔家父即《左传.隐公六年》“逆晋侯于随”的“顷父之子嘉父”,与晋哀侯同属春秋早期。另外,晋侯墓地M8出土畴侯爵、M64出土蒋休鼎,均非墓主之器,这种情况应是赙赗制度形成的。至于M17出土的丰簋,极有可能是M18的墓主丰在生前将其自有的礼器送给早亡的M17墓主以作为赙赗,并当作陪葬品埋进墓中,绝非一人二尸或一人二墓的荒诞事,更不能据此简单地认为丰即是国族名。

丰器铭文中透露出来意义最为重大的信息当属“齐公”二字,系金文中初见。齐公即随武王翦商并封于营丘的姜太公。周灭商后按公、侯、伯、子、男的爵位顺序大分封,除宋国为殷人后裔,以客情尊为公国之外,其他最高级别的爵位只是侯国。鲁为侯国,而始封君伯禽却在鲁侯熙鬲中被称作“鲁公”。鲁侯熙鬲铭文曰:“鲁侯熙作彝,用享厥文考鲁公”。“鲁侯熙”即伯禽之子、鲁考公之弟鲁炀公熙,“文考”是对亡父的尊称,“鲁公”定为鲁国的首位国君伯禽,而其后的鲁国国君则按周王室颁定的爵位称侯。同样的例证还有滕国故城出土的吾鬲,鬲铭曰:“吾作滕公宝尊彝”,《世本》记载:“滕,姬姓。侯爵。错叔绣,文王子。”滕为姬姓侯国,作为第一代国君的错叔绣也被称为公。丰器铭文中“文祖”的文与鲁侯熙鬲“文考”的文同义,当是美称、尊称,不能按谥称理解为齐文公,齐文公是齐国第十代国君,晚至西周后期的宣王时代,与高青陈庄遗址西周早中期之际的时代判断不符。因此“齐公”所指与上述鲁、滕二例同理,只能是齐国首封君姜太公。“齐公”铭文的发现,终于使文献和传说中的齐国始祖姜太公得到考古材料的证明。

另外,丰器铭文中“齐公”与“祖甲”并列出现,由此不仅可以知道姜太公确有其人,而且知道了太公的日名为甲,这些都是西周齐国史研究的空前重大发现。周人是否如商人一样使用日名,前人曾有过争论,但河南平顶山应国墓地出土应公鼎之后,周人使用日名说基本可以定论,丰器出土又为此说再添佳证。应公鼎铭云:“应公作尊彝簟鼎珷帝日丁子子孙孙永宝”。珷帝即周武王,丁为其日名。作为周王朝的最高统治者武王尚沿用以日干为名的礼俗,诸侯国君使用日名便不足为奇了。太公日名据丰器定为甲,其后丁公、乙公、癸公三君均为日名,到第五代哀公才是谥称。《史记.齐世家》:“丁公卒,子乙公得立。乙公卒,子癸公慈母立。”乙公得与丰器器主同为太公之孙,王恩田先生根据《白虎通》“闻名即知其字,闻字即知其人”的古人名与字有对应连带关系的取名规律,认为乙公得与丰应是同一个人,名得字丰,取所得丰厚之意。其说信而有徵,可从。

M18与M17存在赙赗关系,这为我们分析M17的墓主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仪礼.既夕礼》:“兄弟,赗奠可也。”郑玄注:“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赗奠于死生两施。”M18墓主为乙公得,估计M17的墓主可能是乙公得的兄弟,即《元和姓纂》所载丁公嫡子、让国给乙公的季子。

古人同族而居,同族而葬,如果以上对M18和M17出土丰器的释读无误,我们可以初步得出陈庄墓葬群为齐国公族墓地的判断,陈庄遗址的国别定然是齐国。先秦的国君墓地一般都埋在都城内或离都城很近的地方,所以陈庄西周遗址很可能是齐国早期都城营丘的所在地。

五、申簋

位于城址中部偏南有两座甲字形大墓,分别为M35和M36。从M35出土了两件同形同铭的铜簋,器盖对铭,共8行73字,按原器行款隶定如下:

周夷王当众烹杀姜子牙玄孙齐哀公史上罕见

(本部分略去释义的几段内容)

虽然存在上述分歧,但全文记录了周王在聾大室册命X(上图第二行倒数第二个字),赏赐其弓箭、马匹,令其追击敌人,获胜后用俘获的兵器为幽公铸造祭祀用的宝簋的史实。

器主X的释读是最关键的问题。引从弓,而申字是电的象形,两字有较大差距。如果把X弯笔末端的长画拿掉,同时把本铭作为干支的“壬申”的O字下方的短划拿掉,则两字基本可以重合,之所以将短划故意写长,是作为人名区别于干支的特殊写法。颂簋中引字写作O,与X相比,多了一个弯笔。从字形来看,释为“申”更合理。从器形来看,方座附耳,器、盖均饰以直棱纹,方座饰对称的大鸟纹,具有西周中期向晚期过渡的风格。铭文中所见“聾大室”,是恭王的宗庙的大室,说明该器晚于恭王,其年代上限为懿王,属西周中期后段,与器形相合。如前所述,既然陈庄遗址发现有齐国公室墓地,那么对于相邻墓葬中发现的铜器,自然应该首先从齐国公室成员序列中着眼寻求答案,齐献公山所处的西周中晚期的年代恰好与此符合。另外,M35是带墓道的甲字形大墓,也是诸侯等级的标志。铭文中讲周王赏赐彤弓彤矢,李学勤先生提到这与晋文公所受的赏赐规格相同,也说明器主应该是诸侯等级。除出土铜器之外,还有殉车两辆,均与献公山的诸侯身份相符。因此,我们赞同将此器器主释为申,即齐国第七位国君献公山的观点,将其命名为申簋。申簋是献公山为其先人幽公所作祭器,铭文中并未明确指出幽公是申的祖辈还是父辈,更没有说是远祖还是近祖。《史记.齐世家》:“丁公卒,子癸公慈母立。”《索引》注曰:“《系本》作酉公慈母。”幽与酉同属幽部,音近可通。铭文中的幽公很可能就是齐献公山的父亲、齐国第四位国君癸公慈母。慈母是其名,癸公是日名,幽公为谥称。殷人使用日干名,谥称是周人所创。联系丰器所记齐公只记日干名不见谥称来看,两者大概有一个共同使用最终谥称替代日干名的过程。齐太公日干名甲,其后丁公、乙公、癸公均为日名,中间是否开始使用谥称尚不可知,至癸公时,日名和谥称并行,最终取消日名应该在齐哀公时代。综合遗址的地理位置和器物年代等方面来看,将此二人对号入座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申簋铭文所记应该是西周时周王册命献公山,随之展开战争并获胜的一段史实。奇怪的是申簋并未明指战争的对象,李学勤先生指出,要更深层面地解读申簋记载的这段史实,一定要和五年师旆簋联系起来研究。“师旆簋和引簋(即申簋),观其形制、纹饰,都属于西周中期后段,铭文内容相近,应属于同一时事。”五年师旆簋铭文中周王命令:“师旆,令汝羞追于齐。”(《殷周金文集成》4216—4218》)申簋铭文中的O应与五年师旆簋的师是同一个人。“同O追”,即器主申与师旆共同追击。申簋出土地高青陈庄,与后期齐都临淄直线距离仅55公里,属齐国近畿。也就是说,两段铭文记载的很有可能是同一次在齐地的战争。根据文献记载,西周时周王室在齐地用兵只有一次,即“哀公时,纪侯谮之周,周烹哀公”(《史记.齐世家》)。周与齐为甥舅之国,参加这场战争的主要力量之一献公山又是哀公的弟弟,出于“为亲者讳”的缘故,铭文虽没有明言作战的对象,而实为追捕并最终烹杀齐哀公的战争。

六、小结

陈庄遗址M18出土的一批丰器,证明器主是齐太公之孙,丰即太公之孙乙公得,从而提供了一批绝对年代可靠的西周早期后段周昭王时期的标准器。铭文中的“齐公”即齐国始封君太公师尚父。齐太公首次见于金文和太公日名为甲,在齐国西周史研究中都是重要的考古发现。古人同族而居,同族而葬,既然M18墓主是齐太公的孙辈,M35和M36均为诸侯身份的甲字形大墓,陈庄墓葬群理应是齐国公室墓地。先秦的国君墓地一般都埋在都城内或离都城很近的地方,所以陈庄西周遗址就应该是齐国早期都城营丘。

众所周知,祭天是天子的特权,诸侯的封地中出现天坛肯定与礼法相悖,但这一看似不合情理的现象,却是系联高青陈庄西周遗址众多重大发现的重要线索。天子祭天,诸侯只能祭社稷的记载首见于战国时代七十子后学的著作《礼记.王制》和《礼记外传》(《太平御览》卷527引),西周早期未必有此礼制。据《书.吕刑》:“乃命重黎,绝地天通。”伪孔传解“绝地天通”为“使人神不扰,各得其序”。所谓绝地天通,简单说就是断绝天地之间的联系,阻断人神之间的沟通。绝地天通思想发展成熟之后,祭天才成为天子的身份象征和统治者的特权,哀公被杀或许正处于这个时期。《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时期的作品,由此可证祭天成为天子特权不会早于穆王时期。而且齐太公曾说“吾简其君臣之礼”(《史记.鲁世家》)。简即简约、简化。可见西周早期的齐国还不太看重后世的那些繁文缛节的君臣之礼。因此,在西周早期的齐国兴建祭天的天坛是完全可能的。建国后至今成周洛阳和宗周歧山几十年的考古工作中均未发现天坛的遗存,因为绝地天通的关系,同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遗址中再发现天坛遗存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所以,陈庄祭坛极有可能会成为我国仅存的时代最早的天坛或者说天坛雏形,作为我国“天人合一”思想最早的物化标志,不仅对于齐国史研究有重大价值,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应有其特殊的地位。

西周齐国是周王朝册封的镇守东方的大国,是周王朝一直以来得以信任和倚重的用来对付夷人的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史记.齐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师尚父于营丘……及周成王少时,管蔡作乱,淮夷畔周,乃使召康公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齐由此得征伐,为大国,都营丘。”至西周中晚期,周王居然只是因为纪国的谮言,不顾周、齐历代的亲厚关系,烹杀哀公,在诸侯大会上当众烹杀的极刑不仅止是惩罚,更表达出杀一儆百的意味,说明谮言的内容包括有可能危害周王朝统治的成分,否则如果只是因为不修国政或荒淫无度这类的昏君行为,周王就不惜对“夹辅周室”的齐国发动战争并捕杀哀公,其理由显然不够充分。根据对高青陈庄祭坛属于天坛性质的判断,我们认为申簋和五年师簋记载的在齐地的战争目的就是追捕齐哀公,战争动机应该与哀公私自祭天的僭越行为有关。

(编者按:大概穆王时已不允许诸侯祭天,而齐哀公顶风作案,故被谮言,从而遭到讨伐和烹杀。)

《史记.齐世家》:“周烹哀公而立其弟静,是为胡公。胡公徙都薄姑,而当周夷王之时。哀公之同母少弟山怨胡公,乃与其党率营丘人袭攻杀胡公而自立,是为献公。献公元年,尽逐胡公子,因徙薄姑都,治临。”我们注意到,植物遗存的鉴定结果还表明“豆科植物的百分含量从早到晚呈下降趋势,这种趋势在中期偏晚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豆科植物在中期偏晚阶段明显减少,与夯土围墙的废弃年代是一致的。这是处在西周中期偏晚阶段的胡公静自陈庄营丘迁都薄姑,献公山又自薄姑迁都临淄的必然结果。陈庄“墓葬约在城址废弃阶段或略晚时开始埋葬,约延续至西周晚期”。陈庄墓地的出现即是胡公迁都后的产物。《礼记》齐国国君“五世返葬于周”的说法前人就多有怀疑,根据对陈庄墓葬的分析,建国后齐故城临淄的发掘工作中未见西周早期墓葬的正确解释不是返葬于周,而应是返葬于营丘。这为考古发现可以纠正文献记载的谬误又增加了一个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