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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定

我24日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获悉,4月2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我24日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获悉,4月2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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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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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土资发〔201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经营;也可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八、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九、对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房屋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按照杭州购房政策规定,有没有买房资格,主要看两点:户口和名下住房数量。

具体政策:

1、自2017年3月29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或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社保证明,并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房。

3、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杭州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4、企业购买杭州市住房,3年后才可上市交易。

杭州买房摇号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制定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一次性公开销售当期准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购房意向登记方案,明确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地点和条件,意向登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人员、关系户等购房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