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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市县作案百余次

有的案件是为了满足内心的泄愤,有的案件起因是个人恩怨无法排解,有的是为了抢钱,有的案件纯碎是没有理由报复社会,最后,断送了自己的一生。案件人物介绍1977年出生的张树洪,是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的一个农民。平时没有工作,心情好了打点零工,好吃懒

有的案件是为了满足内心的泄愤,有的案件起因是个人恩怨无法排解,有的是为了抢钱,有的案件纯碎是没有理由报复社会,最后,断送了自己的一生。

案件人物介绍

1977年出生的张树洪,是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的一个农民。平时没有工作,心情好了打点零工,好吃懒做,一身的恶习,慢慢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自1997年7月起,张树洪短短的3年时间,犯罪百余起,他每次的犯罪手段极其凶残,杀害了50多个人。

案件介绍

1994年,张树洪被警察抓走,因为犯下了强奸罪和抢劫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

在劳教所张树洪表现良好,1997年5月21日他获得提前减刑。出来之后的他,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变本加厉,比之前的犯罪的频率更高,犯罪的手段也更加的恶劣。

1997年7月2日,接到周边村民的报警,在祥云县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这个案件的被害人是村里小卖铺的一个姓王的女子,她被割了喉咙,脱光衣服扔到了田地里,犯罪嫌疑人把小卖铺的700多块抢走。

案件发生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看到被害人王某床上有一封信,内容是本村的村民张树洪给母亲的道歉悔过书。

通过这封信的内容,警察确定了嫌疑人就是张树洪,并向其他公安局提出协作办案。

过了没几天,祥云县公安局接到昆明、下关等地类似案件的报警,知情人透露,张树洪曾在广通附近活动,警方认定这几次案件的杀人犯是同一个人所为。

警方实施逮捕

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后,祥云县公安局对张树洪进行抓捕行动,多次对张树洪突击,都狡猾的他都逃脱了。

公安机关把重大杀人犯张树洪列为全国通缉要犯,在全国展开了搜捕行动。通报发之后,阴险的张树洪藏得天衣无缝,每次都能成功逃脱警察的视线,迟迟未抓到他。

1999年4月20日,祥云县通达街的群众打110报警,报案有故意杀人案。

公安机关迅速赶往现场侦查这个案件,通过调查,警察又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张树光也参与了犯罪,他是张树洪的弟弟。

搜寻到足够的证据,警察实施逮捕,在追捕的过程中,云南省瑞丽市的警方提供重要线索,发现张树洪的弟弟张树光和名叫张晓峰的男人一起住一起,在瑞丽躲避着。

2000年7月2日,张晓峰的老婆在瑞丽生孩子,警察猜测张树洪和张树光有很大可能会去看望,蹲点蹲了一上午。

到吃中午饭的时候,张树洪和张树光出现了,早有准确的警察在暗中默默的等候,找到最佳时机警察迅速跑上去控制了他们,把他们捉拿归案。

杀人犯被判处死刑

张树洪和他的弟弟被云南省警察抓走之后,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全部承认。

张树洪在公安局向警察陈述犯罪事实,从1997年7月开始,他把村里小卖铺的女子王某杀害之后。接下来的几年里,他在云南省昆明、保山等地方实施作案达到100多起,杀害了50多个人。

2000年底,云南省大理人民法院判处杀人犯张树洪死刑,并赔偿家属2万元。

2001年7月初,张树洪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之后,在大理被警察开枪处决。

小结

这个杀人恶魔,杀害了50多个人,丧尽天良,惨无人道,给很多家庭造成了伤害,给社会的影响极大。

他被警察枪击的那一天,也是云南省祥云县人们值得庆贺的日子,恶魔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报应,祥云县的老百姓像往日一样又恢复了宁静的生活。

多次作案是指几次以上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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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历时三个月缜密侦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成功抓获了潜逃多年的4名命案逃犯,一举破获了6起杀人碎尸10人的特大命案,以及3起绑架抢劫案件和1起伤害致死案件。

巡警支队巡逻七大队大队长许建国通过网上查询获悉:2002年9月11日,哈市平房区的无业人员杨树彬、张玉良、吴宏业,勾结吉林省吉林市异性陪侍人员戢红杰,在吉林市一出租屋内抢劫了两名异性人员16万元后,将其肢解尸体后潜逃,被吉林市警方上网通缉。了解情况后,许建国立即带领民警深入走访、摸排,通过对他们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得知:杨树彬、张玉良、吴宏业自2002年起即销声匿迹。经对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获悉,杨树彬的家人于2007年突然举家搬迁,去向不明。民警立即加强对杨树彬社会关系的深入摸排。

经过10多天昼夜不停地查找、分析万余条信息,民警终于确定:杨树彬的弟弟杨树凯已改名为“王学凯”,现户籍地为内蒙古包头市。经深入分析比对,民警发现与“王学凯”户籍相关联的“王学礼、王学国、马海燕”等人很可能就是网上逃犯杨树彬、张玉良、戢红杰。

鉴于案情重大,哈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了以局长任锐忱为组长的专案组。专案组立即指派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张晓波、张航带队赶赴包头市,先期开展侦查、缉捕工作。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历时8天,对几千条信息逐条分析比对、科学研判,查明了杨树彬等4人在与8名家庭成员一起“漂白”身份后,两次举家迁移,最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定居。他们不仅购置了住房,还做起了生意。

11月2日,巡(特)警队员赶赴包头市开展抓捕工作。专案组民警兵分四路,周密布控、果断出击、同时收网,经过17个小时的奋战,于11月3日成功将4名命案逃犯、两名涉嫌包庇的犯罪嫌疑人抓获,昼夜兼程,连续行驶27小时,并安全押解返哈。

经初步审理,4名命案逃犯对在吉林省吉林市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核实,2002年9月11日,这4人以嫖娼为由,在吉林省吉林市将两名异性陪侍人员约到他们租住的房屋,采取用胶带捆绑、用木棍铁棍殴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密码,在取出款后,将她们杀害肢解,用下水道冲走、抛在垃圾堆或江河等地。

另外,他们还交代了1998年至2004年间,有分有合,采用相同手段,先后在广东深圳,浙江台州、嘉兴等地,杀害并肢解8名异性陪侍人员。共计作案6起,抢劫碎尸10人。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2002年9月11日,哈市平房区的无业人员杨树彬、张玉良、吴宏业,勾结吉林省吉林市异性陪侍人员戢红杰,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一出租屋内,杀害了两名异性陪侍人员。

在杀人碎尸后,他们将碎尸冲入下水道。因引发堵塞,楼下邻居发现异常而报警,他们随即匆忙逃跑。随后,被吉林警方立案侦查并上网通缉。

自2002年起,他们变销声匿迹了。 就在被通缉的次年,“漂白”身份的他们继续作案。2003年,戢红杰先到浙江台州某夜总会踩点物色侵害对象,而后,杨树彬到该夜总会将侵害对象约到其租住屋内。杨树彬、张玉良采用同样作案方式,威逼该女子向家人要了10多万元,并又约过来另一名异性陪侍人员。由于第二名女子始终不肯拿钱,被杨树彬、张玉良杀死碎尸后丢弃在垃圾站。张玉良在出租屋内看着第一名女子,等待其家人的汇款。杨树彬赶往浙江嘉兴寻找目标。后杨树彬从浙江嘉兴回来后,伙同吴宏业在银行分两次各取出3.1万元、2.9万元,共计6万元。而后,杨树彬、张玉良将第一名女子杀死,并以同样方式碎尸后丢弃。

2003年,杨树彬在浙江省嘉兴市一家夜总会物色侵害对象,打电话让吴宏业从内蒙包头赶到浙江嘉兴并租好房屋。杨树彬将一名异性陪侍人员约到该出租屋内,在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从银行取出8万元。随后,将被害人杀死并碎尸后丢弃。

经过警方审讯,自1998年至2004年期间,他们有分有合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浙江台州市、嘉兴市和吉林省吉林市等地,就在2002年被通缉前,共作案3起杀死5人。多年间,他们共6次杀害并肢解异性陪侍人员10人,还伙同他人实施绑架抢劫作案3起和1起伤害致死案件,其中获得赃款200余万元。这起案件性质是近年来所未有的,在全国也比较罕见。该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及时破获,并抓获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为全社会铲除了毒瘤,消除了极大的隐患。

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他们以嫖*为由,打电话将异性陪侍人员骗至出租屋内,用残忍手段,连续数日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或让其家人、朋友汇款,并逼迫被害人用电话诓骗其他异性陪侍人员到出租屋内,连环实施犯罪行为,最多从一名被害人处劫得50万人民币,最少6万余元,从银行取得钱款后,将全部10名被害人杀害并碎尸,销毁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其作案手段极为残忍,均采用扼颈窒息、拳棒打死、用刀刺死等方式将被害人杀害,而后用刀碎尸,装入塑料袋或抛扔到河里、垃圾桶、下水道等处,恶行骇人听闻。

自2002年起,这四名命案逃犯在吉林省吉林市作案,被警方发现并被上网通缉后,便销声匿迹,直到落网,已潜逃近10年。

2007年,命案逃犯之一的戢红杰利用不法手段,陆续将命案逃犯杨树彬、张玉良、吴宏业及其亲属三户共计12人,在山西办了户口改名换姓,而后迁至内蒙古包头买房定居。法网恢恢,即使“漂白”了身份最终还是被警方抓捕归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超过三次就为多次作案。

法律分析

作案的意思是进行犯罪活动,作案人是指刑事技术领域内对作为物证的各种痕迹、笔迹的留迹人和言语材料的说话人的总称。作案人包括犯罪人和因与案件的书证、物证有关而受牵连的人。作案人与案件的联系可通过调_澄清,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根据法律认定。而多次作案是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多次作案不要求每一次都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其中一次作案能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多次作案累计达到立案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多次作案没有时间限制,不限定同一类型案件。多次作案立案标准为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的作案,多次作案的嫌疑人可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