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登记需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一般情况下,从提交申请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大概需要4步。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
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登记需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一般情况下,从提交申请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大概需要4步。
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这里的不动产指什么?
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登记的权利包括哪些?
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需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若申请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机构将受理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从提交申请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大概需要4步。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三、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1.不动产证一定要换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后,原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将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但原来依法颁发的各证继续长期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就不更换。也就是说,已有的老?房本?,如果房子没有买卖、继承、赠予等权利的变动,就不用去特意换新证
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证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但不动产证和房产证在内容、公章、办理费用及补办流程上有所区别。
(1)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证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登记类型,此外还明确房屋使用期限。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在内容上的区别
(2)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在盖章、标签、发证机构及版本上有区别。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
(3)不动产证补证比房产证方便
房产证遗失后要登报发布遗失声明,20个自然日后可补办。不动产证遗失不需登报,只需免费在本市国土局官方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即予以补发。
附.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
(1)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提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2)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要更好落实《物权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2013年3月29日,国务院提出2014年6月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4)2013年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建部、国土部开始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
(5)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6)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7)2016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给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基层提供了细致指南。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情况
(1)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土资源部部长颁发了全国首本不动产权证书。与此同时,江西赣州、四川泸州等地也颁发了省内首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预示着我国土地和房屋由不同部门登记发证的时代即将终结。
(2)2015年3月2日,重庆市、山东省、广西自治区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分别在长寿湖镇、青岛市和南宁市发放。之后,浙江、贵州、福建、安徽、陕西、广东、云南、青海、宁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北京、甘肃、海南、天津、河北、吉林等16个省(市、区)也于2015年先后发放出首本不动产权证书。
(3)2015年11月8日,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揭牌,北京市颁发首本《不动产权证书》。
(4)2016年7月5日,上海颁发首本不动产权证书,至此全国31个省(区、市)中,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均已发放出首本不动产权证书。
资料来源:
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法将不动产的客观状态和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机关专门设置的登记簿的事实。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意义
市场经济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
将不动产进行登记,可以避免产权出现冲突,使得不动产权的归属明确统一,保护权利人合法的财产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