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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将未成熟的小麦割掉卖“青储”

农民将未成熟的小麦割掉卖“青储”

近日,有地方农民将未成熟麦子割掉卖“青储”,一亩1500元。事件被人上传到网络后,引起极大关注,并引起极大争议,有反对者,有支持者,各抒己见,争议不休。看到这件事,我想起去年5月24日我写的一篇图文《安徽农民把青绿麦子割掉制作成工艺品,是合法还是违法?》。

2021年5月份,比这晚一点,也就是麦子即将成熟的时候,安徽一些地方农民将未成熟的麦子割掉做成工艺品出售,此事被传到网上后,引起关注和热议。

当时也是形成两种观点。

反对者认为:民以食为天,农田耕地是用来种粮食保障14亿人口不饿肚子的,而且国家政策也不允许进行“非农建设“,所以,把不成熟的麦子割掉制作工艺品属于违规行为。

支持者认为:农民在农田上种植麦子,不属于非农产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农民赚钱不容易,把自己的承包地最大利益化,无可非议。

这两件事尽管发生在不同时间,但性质基本上一样,都是将未成熟的麦子割掉做了其它。

那么到底如何看待农民把未成熟麦子割掉卖“青储”呢?首先,有争议是好事,说明人们对我国的土地用途以及粮食安全比较关心,但究竟如何看待这件事,不能感情用事,还是要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标准予以评价。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对此事进行评价。

先看看国家有关“土地用途”的政策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三条关于“土地用途”的法律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这条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农村集体的土地都有严格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划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比如,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种粮食和蔬菜,你就不能种其它,更不能用作非农建设。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这条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糖以及蔬菜等农作物,不得用作其它经济作物种植。

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这一条明确告诉我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如有改变,就是违法。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以上四条法律规定矛盾吗?对于农民割掉未成熟麦子卖青储这件事,支持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有自主经营土地的权利,农民种植什么,什么时候收割,也是农民的权利。

卖青储比卖小麦赚钱,为什么不让农民卖青储?也有支持者认为:农民在承包地里种植的是小麦,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卖青储也是作饲料,玉米、大豆也是饲料,卖青储与种玉米、种大豆性质难道不一样吗?也有支持者认为:种粮食不赚钱,一斤粮食不抵一瓶矿泉水,为什么要强迫农民种粮食?反对者认为:我国有14亿人口,人均土地不足1.3亩,人多地少,粮食安全是重中之重,必须保障粮食安全,将未成熟的麦子割掉卖青储,就是牲畜与人争夺粮食,应该首先保障14亿人口的饭碗。

而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3条、第35条规定,割掉未成熟麦子卖青储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就是违法行为。

那么,你认为以上第一部分列举的四条法律规定矛盾吗?我的看法、四条法律规定并无矛盾以上四条法律规定出自两部法规,前三个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目的都是保障耕地用途,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用途,而“永久性基本农田”规定只能种植粮、油、棉、糖和蔬菜,不得用作其它经济作物种植,更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而第四个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内容是保护农民土地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农民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大家一定要看仔细,“不得干涉农民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定中有“依法”一词,就是说,农民自主经营的自主权和正常的酸菜经营活动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护,那么,依什么法呢?我个人认为,就是《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条、第33条和第35条的法律规定。

所以,四条法律规定并无矛盾。

、农民割掉未成熟的麦子卖青储究竟违法不违法?我个人认为,不算违法。

如果农民割掉的麦子土地不是“永久性基本农田”,那肯定不违法;但即便是“永久性基本农田”,农民种植的也是小麦,符合规定。

即便是未成熟割掉,但割掉卖的青储是作为养殖业的饲料用的,玉米、大豆也是饲料,所以,割掉未成熟麦子卖青储,和种植玉米是一样的,而且其价值比玉米大。

有人说,如果农民都去割掉未成熟的麦子卖青储,如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种担心是好的,但其实不用担心,青储作饲料也只是饲料中的一小部分,市场自身有规律,都去卖青储,价格就会下降,如果低于小麦的价格,还会有人割掉麦子买青储吗?总之,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4条法律条文并不矛盾,农民割掉卖自卖青储,青储是饲料,和种玉米、大豆一样,并未改变土地用途,所以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