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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花103万买的房子竟是“凶宅”?

花了半生积蓄

买了套房子

居然是一套“凶宅”?!

遇到这样的闹心事

可咋办啊

糟心!花103万买的房子竟是“凶宅”?

糟心!花103万买的房子竟是“凶宅”?

案情回顾

郭女士买下了龙女士的一套二手房,成功过户后,想要将房子租出去,然而周边的房屋中介听到后都直摇头。听说这套房子里曾有一个传销窝点,还发生过非法拘禁伤人致死的案件。

糟心!花103万买的房子竟是“凶宅”?

得知后,郭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卖家龙女士,询问为何没有透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案的事实,并表达想要退房,但遭到拒绝。联系中介后没有办法协商,于是郭女士选择起诉。

糟心!花103万买的房子竟是“凶宅”?

郭女士要求撤销与被告龙女士及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共计1297759.04元。

到底算不算“凶宅”?

买卖双方争执不下

原告郭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

被告卖房时刻意隐瞒房子内曾发生过凶案,让原告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不合理的购买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撤销。

被告代理律师却认为:

传销案件中的死者是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所以案涉房屋不是“凶宅”。因为被告资金周转需要所以卖房,并非故意隐瞒房屋的相关信息。被告应该是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不需要赔偿房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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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

原告参照合同的相关约定,以购房款的20%计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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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及房产中介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1759.04元,原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案涉房屋及车房过户给被告,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了原告206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经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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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买房之前

要先了解清楚房屋信息

别等到过户之后才发现问题

那就麻烦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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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东莞、N视频、广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