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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野生动物保护有法可依 非法狩猎、买卖万万不行

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各类破坏行为,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制

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各类破坏行为,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制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立法机关不断完善各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合典型案例,一起学习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

/ 案例一

非法购买珍贵动物

涉嫌犯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支付的方式,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75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

饲养至2020年12月份,该苏卡达陆龟死亡,后高某使用环氧树脂胶将其制作成标本存放。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标本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核算价值为2500元/只。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京小槌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被判处的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被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是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方式,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

一是非法猎捕、杀害: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捕捉或者杀死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罪的猎捕没有非法狩猎罪中特定区域、特定时期或者特殊工具、方法的限制,任何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除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同样是犯罪行为,比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买卖象牙制品、犀角制品等。

这些非法买卖、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管是用来当做文玩还是作为药材泡制药酒,在具有特定情节时也都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 案例二

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

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被罚5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北京市房山区H镇某村村东,被告人那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狩猎野兔。

经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证明:北京市房山区H镇为禁猎区,那某多次在该镇使用夜间照明方法狩猎未经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批准,使用夜间照明狩猎为禁用狩猎方法。

被告人那某于2021年3月29日晚在其位于本市房山区的暂住地被民警查获。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那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那某的犯罪情节,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照明器材一套(头盔一个、头灯一个、猎豹牌电瓶一个)予以没收。

京小槌释法

上述案例中涉及非法狩猎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刑法中保护野生动物的一个重要罪名,是禁止他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使用特定的方法打猎,保护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本罪并不是绝对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而是将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该罪在犯罪构成上突出“四禁”:

禁猎区

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的区域,比如可可西里禁猎区。

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9月印发的《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

禁猎期

是指国家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或者皮毛、肉食、药材的成熟季节,分别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比如沿海地区每年为保障鱼类的生长繁殖规定了禁渔期。

《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全年为禁猎期

禁用的工具

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兽安全的工具,比如毒药、炸药、地弓、大铁夹等。

禁用的方法

是指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比如投毒、爆炸、放火、夜间照明狩猎、烟熏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另外,成立非法狩猎罪的前提是违反狩猎法规。为了规范狩猎活动,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狩猎主体、狩猎方法、狩猎工具及猎捕对象等的范围,行为人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非法狩猎,又是在特定区域或者使用特定方法,这种情况下是成立犯罪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那某的狩猎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他又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狩猎野兔,该种方法是禁用狩猎方法,同时北京市房山区H镇为禁猎区,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那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

除了上述提到的两例典型案例外,以食用为目的打“野味”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也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应野生动物保护的趋势,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罪名主要是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防范野生动物疫情传播风险角度做出的规定。

“以食用为目的”:是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吃。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除上文提到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

需要强调的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保护的野生动物是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比如说是野猪、野鸡、野兔等。

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且情节严重:本罪惩治的重点是以食用为目的而进行的规模化、手段恶劣的猎捕行为,以及针对野生动物的市场化、经营化、组织化的运输、交易行为,并非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对于公民个人在日常劳作生活中捕捉到少量野生动物并食用的,比如个人捕捉到少量野兔、野猪、麻雀等并食用的,不具有构成本罪的危害性,但该种行为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存在构成非法狩猎罪等犯罪的可能性,在此也提醒大家,对于野生动物应当秉承保护为主的原则。

贩卖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如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2、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发现贩卖野生动物可以向公安机关、工商局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