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蓬莱阁传说 | 蓬莱阁旁! | 神话故事!首页
  2. 民间故事

版权购买协议怎么写-如何购买使用权

版权协议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版权协议书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版权协议书篇1委托人:(甲方)词曲着作权

版权协议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版权协议书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版权协议书篇1

委托人:(甲方)词曲着作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邮编:

手机:e-mail:

报酬支付银行及账号:

受托人:

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作品为自创歌曲或拥有其版权及相关邻接权(作品具体名称见附件《作品登记表》).

鉴于乙方具有版权保护职能,接受委托后具有版权认证,版权保护,版权代理等相关权限.

基于上述方面,为使甲方作品得到相应的版权保护和维权措施以及作品更好的发展、传播。甲方决定将作品交由乙方进行版权认证和代理,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需将认证作品相关资料如:歌词,曲谱,歌曲mp3,作者资料等上传至乙方指定合作网站:并授权原创天下将甲方歌曲在本站进行展示、播放、推广。

(2)甲方需支付乙方每首30元版权登记认证费,在资料上传后的三日内银行汇款至:户名: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3)甲方在得到版权登记认证证书日起,如发现有他人侵权现象,可向乙方举报。乙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取证,并提供律师协助维权。

(4)甲方同意将其作品授权乙方代理其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商业合作。所得利润扣除营业税后,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5)甲方保证享有授权乙方委托的权利,并无以相同的方式授权于其他管理部门。

(6)甲方可以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向乙方提出要求,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甲方保证拥有上述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在甲方版权费到帐起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甲方音乐作品的登记认证工作,并将登记认证证书邮寄给甲方保存。

(2)乙方需负责对甲方登记认证作品进行推广及宣传。

(3)乙方同意甲方授权,为乙方代理其作品与第三方进行商业合作。所得利润扣除营业税后,70%归甲方所有,30%归乙方所有。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4)乙方在实施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尊重甲方享有的参与权、知情权,同时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5)乙方为了有效保护甲方授权的权利,有权聘请律师代替甲方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如何诉讼及诉讼成本等,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商议决定。

(6)乙方受托甲方授权的权利带来的收益(含诉讼收益),按实际收益扣除10%服务费后,及时支付给甲方。(税收各自承担)

(7)乙方根据《着作权法》规定使甲方授权的权利得到尽可能有效的保护。

3.所得利润支付方式:

(1)乙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甲方金额按甲方指定友情链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税收。

4.本合同有效期为5年,至期满前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5年,之后照此办理。

5.甲方有权通过终止本合同收回授权乙方代理的权利,但应书面通知,在通知前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直至履行完毕止。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合同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9.本合同视同授权委托书。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XX年月日签字日期:XX年月日

版权协议书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使原创文学能继续持续发展,为了使网络作者与读者能得到更好的创作环境和读书交流环境,为促使更优秀原创文学作品的大量出现,现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作品____(以下简称“签约作品”)进行网络版权使用签约,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将签约作品的全球中文电子版权(简体和繁体版权)授权给乙方,进行签约作品的连载发布(电子版权是指:印刷实体书版权之外,以电子信息方式表现的产品形式存在、例如电脑网络、PDA等平台使用。)。

2.版权使用期限:自签约作品完成之日起二年止。期满后的两个月内,如果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关系,则协议效力自动延长一年。本条中“签约作品完成之日”指甲方完成且乙方最后收到该作品之日。以上条款为双方共同达成之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本协议的解释权在乙方。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_

1.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授权乙方享有非独一代理签约作品的全球中文出版权(简体和繁体版权),乙方承诺每千字繁、简体版权稿酬不低于____元。

2.协议有效期间,签约作品的连载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甲方在交给乙方签约作品初稿时,应保证____字以上。同时,甲方每月至少应交给乙方____字稿件,作为按月连载之用。同时,网上已公开发表过的签约作品章节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无偿公众发表。

(2)乙方在收到甲方签约作品稿件后,在每月分____次将签约作品以每次____字至____字为一章的形式进行发布,并在作品累计发表____万字以后,由乙方在本站向所有注册用户进行按章独家公开发表。

(3)如因甲方未及时交稿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发布签约作品,一切相关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除因网络及服务器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外而造成的乙方无法及时发布签约作品,乙方应采取紧急手段,保证作品的继续发布。

3.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就签约作品的稿酬计算方式约定如下:

(1)签约作品由乙方在乙方网站上对乙方网站的VIP会员进行连载发布,签约作品稿酬根据乙方网站VIP会员所产生的每次签约作品章节订阅数进行结算。

(2)签约作者为分成制,签约作品电子版稿酬使用销售比例分成,根据每篇文章字数按VIP会员订阅次数进行分成,每千字章节内容稿酬为:____元每篇每次×销售比例分成,____字以下的章节内容忽略不计。

(销售方式有:□50%的销售比例分成:读者利用包月阅读方式购买电子书;□50%的销售分成:读者按零售购买电子书。销售分成是指按照税后销售收入分成。)

(3)签约作品的章节订阅数,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甲方可在相关网站页进行查询,不另行通告。

4.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就签约作品的稿酬支持方式约定如下:

(1)签约作品每月章节发布,在甲方____万字交付乙方后进行结算,根据具体订阅数统计出具体稿酬金额,甲方可自行到乙方网站上查询。

(2)当甲方的稿酬累计金额超过____元,甲方可自行选择是否要求乙方进行支付。如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稿酬,则甲方申请付费后的____天内(以汇款日期为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汇款方式进行汇款(乙方承担汇款手续费)。如甲方的稿酬累计金额不超过____元,则自行累计到下个月结算期,依此类推。

(3)为保障甲方权益,乙方每次寄给甲方的稿酬汇款单,既是支付工具也是保证手段,非因乙方过错而致使甲方不能兑现汇款单,甲方不负任何其他赔偿责任,但乙方仍可凭此向甲方请求支付该款项。乙方支付的稿酬会先进行代扣税收后汇出。

(4)如果在甲方申请支付稿酬____个工作日内幻剑没有给其付款,并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谅解,那么甲方可以暂停电子书发行.如果____个工作日内没有付款,甲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免责。

5.协议有效期间内,为宣传、促销甲方的作品,乙方优先为甲方提供其他推广机会(包括游戏、动漫、影视等周边产品),要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上,采用签约作品的十分之一进行转载,通知甲方但不需另外支付甲方稿酬或另外收取其它费用。

6.乙方优先为甲方提供短信、收费社区等,通过此类新销售手段取得的经济收入,视甲方产品销售情况以统一的标准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条其他

1.甲方签订本协议同时,应立即停止在互联网是对签约作品的公众发表,其更新进度由乙方控制,如有疑义,请与乙方商议后修改本条,否则由甲方负违约带来的全部责任。

2.甲方承诺,甲方之任何实体书出版计划应不影响乙方本协议下的网络连载,否则由甲方负违规带来的全部违约责任。

3.甲方若同意本协议,则要如实填写其作品名称、本人的笔名、同意本协议的声明、接受汇款的帐号或者接受汇款地址。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签约作品系甲方独立创作,不可以抄袭、改编或任何侵害乙方或第三人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网络版权纠纷,并且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出版法及其它有关现行著作权法规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作品纠纷,由甲方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协议有效期间内,协议中第一条授权标的物遭受第三方侵害时,若一方采取法律等行动维护一方或双方的权益,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相关侵权证明,乙方则负责相关费用。任何一方所获得的侵权赔偿,甲方占百分之____,乙方占百分之___。

3.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义,将本著作之一部分或全部编印、出版发行与本著作相同或类似的电子文字出版物。

4.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各项条款,因此让对方的权益受损时,应赔偿对方所有损失。

第五条变更与补充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由此形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保密与公开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它技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和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因为对方的行为,使另一方遭受名誉或者利益方面的损失,则受损失一方可以视损失的情况保留对对方的处罚程度,并有权利追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协议执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法律要求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协议—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余用于办理手续所用。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版权协议书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本协议项下授权节目之完整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合法拥有者。

2、乙方是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唱片发行公司,适于本协议项下授权节目的出版发行。

3、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录像制品《黄贞伊原声碟》之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权内容

1、授权节目:《》(暂定名)之所有影音制品,曲目见附件一。

2、使用载体:cd。

3、使用方式:乙方享有授权节目之专有复制、发行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4、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5、授权期限: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第二条关于节目复制发行:

1、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授权区域内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2、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供质量完好的cd-r格式的母盘。

3、甲方负责提供报批、封面设计、发行、宣传所需之全部资料,如设计、文案、表演者的相片、签名、录音录像花絮片段、mtv宣传碟及甲方的商标样图等。

4、甲方承诺在提供母盘的同时向乙方免费提供该授权节目的5首主打歌曲的mv(时间长度约为30分钟/首),以供乙方宣传使用。

5、依照音像行业的惯例,乙方有权在该授权节目之出版物上合理使用甲方的全部商标,亦有权合理使用甲方商标用于该授权节目之必要宣传。如有乙方不得使用的商标,甲方应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并附付该商标的样图。否则,视为默认许可使用。甲方保证许可乙方使用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6、乙方负责授权节目的出版报批、生产、复制及封面包装的设计、印刷、上市发行、营销宣传。

7、乙方可在授权节目之封面、海报及电视、网络、电台、多媒体、通讯、平面杂志等宣传渠道中使用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但仅限于本协议目的之用途。

8、授权节目上市发行后,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成品共计50张,但甲方不得将其作任何不合理使用或用于任何营利性商业用途。

9、在授权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该授权节目之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向侵权者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甲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

1、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乙方有权与提供移动增值服务的公司(下称sp商)或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提供电信增值服务,供终端用户付费使用mobiledevice点播或下载该授权节目。

2、授权使用的业务范围为所有已知和未知的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种类。

3、出于电信增值服务的需要,乙方有权许可合作第三方对该授权节目进行数位化编译或重置,但此用途仅限于本协议项下之电信增值业务。

4、自乙方开展该等业务之时起,乙方将定期向甲方通报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使用情况,并将每三个月与甲方结算一次信息网络传播业务的收益。

5、结算方式为扣除合作之sp商的运营成本、收益分成及电信运营商的通道费、代收信息费(代收信息费的比例依据电信运营商的执行标准)后,每月信息费净收入由双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方50%,乙方50%。乙方届时提供的收益报表及相关凭证将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6、如因合作之sp商或电信运营商迟延结算的原因致使无法按时提供收益报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收益结算期限顺延,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版权协议书篇4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受委托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著作权登记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项目(下称“该项目”)的著作权登记代理事务:(1)(2)

第二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登记事务。2.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缴费用不退。

3.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相关资料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人,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办理著作权登记事项。

第三条费用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代理费:登记费:

合计(大写)人民币:

乙方指定帐号为: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四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代理费用;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到登记通知下达或因申请不具实质条件被驳回为止。

第十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受委托人及对象单位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受委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住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版权声明怎么写?

一、版权声明包括:

(1)声明的内容

(2)版权人的个人信息:如版权人的地址;版权人的电话;邮箱

二、简单的网站版权声明范文:

(1)本网站(网站地址)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_媸缴杓频染谕纤鸭7梦收呖山就咎峁┑哪谌莼蚍裼糜诟鋈搜_啊⒀芯炕蛐郎,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2)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xxxxxx网包含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xxxxxx网进行书面反馈,并提供其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的说明,xxxxxx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立即移除被控侵权内容。因本网在使用的部分及文字原始来源无法确认作者时,请作者及时与本网取得联系,以便支付相应稿酬。

(3)xxxxxx网温馨提示您:在使用xxxxxx网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您可以选择不使用xxxxxx网,但如果您使用xxxxxx网,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改编和修改改编权,是指再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改编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应包含原作品的内容但要有所创新.改编的形式有两种:ETF咨询1,改变作品表现形式,将作品由一种形式变为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2,为适应某中需要,在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改写,如将学术作品改编为科普读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删去第七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六、第九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第十条修改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九、第十四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十、第十五条修改为:“**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十二、第十九条修改为:“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十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十六、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十九、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十、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二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十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二十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二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五、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二十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十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十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十三、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三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三十五、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十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十七、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十八、第五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三十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四十、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十七、第四十八条与第四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八、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十九、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五十一、删去第五十二条。 五十二、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十三、删去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