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蓬莱阁传说 | 蓬莱阁旁! | 神话故事!首页
  2. 民间故事

现在出入济源最新规定

2022济源最新出入政策进济源根据3月19日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2022年第4号公告:一、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确需返(来)济的,必须提前3天向社区(村、居)报告,做到提前知、行程知、落地知,全程做好个人

2022济源最新出入政策

进济源

根据3月19日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2022年第4号公告:

一、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确需返(来)济的,必须提前3天向社区(村、居)报告,做到提前知、行程知、落地知,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二、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外来车辆及人员有序劝返。保障生产、生活、防疫等必需物资的车辆及人员要做到点对点闭环管理。

三、省内低风险地区返(来)济车辆和人员,到站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行程码,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落地后做1次核酸检测,在社区(村、居)监管下放行。

四、省外低风险地区返(来)济车辆和人员到站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行程码,落地后再做1次核酸检测,在社区(村、居)监管下放行,居家健康监测7天。

五、周边无疫情县(市、区)通勤人员,查验单位开具的跨县(市、区)通勤证明、健康码、行程码及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健康码红码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目的地辖区集中隔离点,落实管控措施;健康码黄码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知到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在镇(街道)和社区(村、居)监管下,落实居家健康监测。

七、在各检查站设立临时核酸采样点,返(来)济人员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的,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目的地或居住地等),检测后在社区(村、居)或目的地单位监管下放行。

八、对瞒报、谎报行程信息或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调度现金,办理财政结算。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各县(市)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

为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进一步理顺省、市、县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统一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为赋予县(市)更多经济管理权限,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河南全面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目前的24个扩大至全部102个县(市)。

《办法》明确,对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结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省财政对各档分担不同比例的支出责任。

其中,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个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

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1〕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加快形成与省以下各级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规范统一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省级分担办法

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11个事项,以及教育领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高校国家助学金3个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婚前保健、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2个事项,结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省财政对各档分担不同比例的支出责任。其中,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个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对因分担比例变动产生的财力转移,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划转基数。

二、其他按比例分担事项省级分担办法

(一)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在政策执行期内省级分担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省级对原24个财政直管县分担比例与对其他县(市)分担比例不同的,统一按照其他县(市)分担比例执行。

(二)需长期实施或原政策执行到期后需延续实施,以及新增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

(三)新增重大建设性支出或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支出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省、市、县级分担比例;确需省级分担的,省级分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三、其他事项

(一)省级没有明确分担比例,省财政分担额主要采用定额补助等办法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需市、县级分担的支出责任,省财政在测算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计入各地基本支出需求,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对重大建设项目需市、县级分担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增加市、县级政府债券限额予以支持。

(三)省财政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状况,适时对上述分担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省《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新时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对标新发展阶段我省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激励发展。全面推进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省、市、县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着力构建激励市县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格局。

(二)促进均衡,强化保障。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培育壮大地方税源,推动省、市、县各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简化程序,便于操作。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共享机制,简化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形成简洁明了、操作便利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四)明晰责任,加强管理。优化改革方案整体设计,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全面深化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

按照放权赋能的原则,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目前的24个扩大至全部102个县(市)。

各县(市)的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县(市)范围内由地方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调整为省与县(市)分担,市级不再分担;对改革形成的财力转移,按照保存量的原则核定划转基数。

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调度现金,办理财政结算。

(二)调整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

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

原体制下按收入项目等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

根据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改革后市县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省级分成20%,其他财政收入省级分成15%。

省级应分成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

支持市县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三)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促均衡、保基本”功能,提高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帮助市县兜牢“三保”底线,促进县域协调发展。

改进并逐步形成与省以下各级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按照规范统一原则,核定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比例。

突出专项转移支付的重大决策保障功能,加大对县域特定目标的政策引导力度,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县(市)直接向省级申报,激励县域特色领域加快发展。

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制度,向财政困难市县倾斜。

(四)创新财政激励引导机制。

围绕县域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等,建立健全财税激励政策体系,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垫付办法,缓解市县资金调度压力,支持引导市县及时落实企业退税政策。

健全县(市)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以债务空间为基础,通过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增强县(市)筹资能力,支持引导县(市)加大对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开发区建设等县域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资金保障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强化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核定划转基数。以2019年为基期,根据省、市、县三级在收入划分、补助上解事项、支出责任调整等体制改革后形成的财力转移核定划转基数。将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政策和金额相对稳定的补助上解事项调整为固定基数。预算管理办法、体制调整操作办法及流程、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划转基数等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明确管理职责。各县(市)的财政预决算为所在省辖市财政总预算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组成部分,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各省辖市继续对县(市)财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鼓励各省辖市继续对所属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负责省级委托的一般性工作事务。管理机构由市、县级政府派出,且财政收支单列的各类开发区预决算汇总纳入派出政府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快形成激励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财政关系。

四、实施时间

本次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