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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第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的由来。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学职称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教师待遇

第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的由来。

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学职称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教师待遇,记得刚有教师职称的时候,那时候,老师们奔走相告,等于普涨了一次工资,不过不是每个人涨的不一样,有多有少,当时的职称是有教师本人根据自己能力与水平申报,直接由上级部门审批。不需要报送材料。当时也有少数教师因为不好意思申报高级别的职称而后悔,也有一些矛盾,但没有现在的职评矛盾那么尖锐。

2第二,中小学职称制度的现状。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工作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也就是说,当前,中小学职称评定遇到了一些行进中的困难,从国家层面上说,不是要取消职称制度,而是要完善职称制度。

3第三,职称评定中遇到了哪些问题?

梳理媒体上关于职称问题的表述,大概是以下几个方面:1.中小学教师职称指标不足,许多“够格”的教师没有机会,影响了这些教师的积极性;2.评上职称的教师不干活了,没有积极性了;3.职评有潜规则,每逢职称评定就托人找关系;4.年轻教师职称低,待遇差;5.因为职称,绩效工资差别大,影响了教师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教育专家朱永新认为,因为职称评价体系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对年轻教师发展不利。受职称评定制度影响,评职称需要满足发表论文、考职称外语(课程)和计算机等附加条件,导致很多人为此耗费了太多的精力,而没有把精力放在主业上面。应该取消职称的评定,改为用人单位聘任,让职称与待遇脱钩。至于与职称直接挂钩的待遇问题,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和表现来确定。”

4第四,如何看待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中存在的问题。(一)关于职称指标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基础教育的盘子越来越大,中小学教师队伍也越来越庞大,但是,中高级职称的指标似乎并没有随之增加——这是客观现实。要解决这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必须从顶层设计找解决办法,也就是人事部门增加中、高级职称投放比例,这是一个解决途径。但是,据笔者了解身边的情况,人事有关部门似乎并不完全认同中、高级职称指标不足的现实。因为在他们总盘子里,整个职称比例还是比较合乎规范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撇开中、高级职称指标不足的客观存在不谈,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县(市)域范围内的教师人数的不均衡。简单地说,城区中小学是中、高级职称指标最紧缺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大家都想到条件好城区生活、任教。就导致了这些学校优秀教师非常集中,与之相反的,农村或者偏僻地区中小学职称指标就有空余。假设,仅仅是假设:假设城区那么多教师分流到农村去,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学校,职称评定的压力就大大减少。(这里,同时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假设城区教师分流到农村去了,城区那么多学生怎么办?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城区学校里的学生,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村学生通过各种渠道择校在城区就读的,是这些学生的增加,使城区教师紧缺。假设,再一个假设:假设真正做好教育均衡,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就不会出现城区学生如此拥挤,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教师在城区扎堆无法评定职称。)

(二)关于职称与教师积极性的问题

应当说,职称评定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这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但是,从一些媒体,包括《中国教育报》上连续刊登的文章,在职称评定的影响上,对其消极意义有显著的夸大。

1.“够格”没有机会参评的。

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城区学校,上文已有阐述,不再赘言。二是在农村学校,如果在农村学校依然没有机会,就证明了确实是人事部门规定的中、高级人数比例存在不合理因素。三是“够格”与竞争的问题,按照当前中小学职称评定的有关文件(各地文件不同),并不是“够格”就可以直接评定高一级职称,有的“够格”紧紧是达到了基本条件,这里还有一个“优中选优”的问题,当然,“优中选优”背后也是指标不足的现实。

2.年轻教师职称低、待遇差。

刚走上工作岗位时间不长的年轻人,不论在哪个行业,与该行业从事时间比较长的人相比,都是“职称低、待遇差”,这不是教育行业独有的现象,公务员有一辈子还弄不上正科的,企业里也有一辈子都在一线做操作工的,近年来,公务员“下海”经常见诸媒体。因此,年轻教师需要一个历练的过程,不能入行后就抱怨,毕竟,教师行业待遇低是客观事实,不仅仅是年轻教师,老教师何尝不是待遇低?也就是说,待遇差不是职称造成的,而是系统问题。

3.评上高级职称不愿意再干活。

现实中这样的现象确实很普遍,笔者以为,这个问题本身不是职称造成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有评上职称不想再积极工作的,就取消职称,这是“因噎废食”,毕竟职称是提升教师工资待遇的重要内容,毕竟还有不少教师评完高级职称依然积极工作。因此,这所反映的是要完善职称评定机制,如何让职称更能提升人的积极性。各行各业都有类似职称的机制,比如军队就有军衔制,谁也不会说因为有的将军不再积极进取,就废除军衔制。这是一个道理。

4.评职称过程中的“潜规则”。

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大家都很痛恨“潜规则”,既然有了“潜规则”,需要做的是完善评职称的过程,减少“潜规则”,而不是因为“潜规则”就取消了这项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的制度,换个角度看,“潜规则”并不是职称制度本身的错误。

5.“取消职称的评定,改为用人单位聘任,让职称与待遇脱钩。

至于与职称直接挂钩的待遇问题,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和表现来确定。”笔者以为这样的主张又是来自象牙塔的思路,缺乏现实的操作性。假如职称直接由用人单位(学校)来操作,由学校根据业绩和表现来确定的话,那将是第二个失败的“绩效工资”。学校掌握了职评大权,那将是学校领导与教师的两败俱伤,学校事业与教师待遇的两大输家。因为我们的人事体制是一种只进不出的“大锅饭”体制,如果是像民办学校那样的用人体制,也许这样的建议有一定的操作可能性。

6.有人提出因为绩效工资中分配的不均衡,建议取消职称。

这样的观点更是不可取。其建议背后的实质是绩效工资的平均发放,与绩效工资的目的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有关绩效工资的问题比职称还复杂,笔者在以前的文章中也有阐述,可以查阅参考。)

当前,中小学职称评定遇到了一些行进中的困难,从国家层面上说,不是要取消职称制度,而是要完善职称制度。职称评定不仅是为了评职称,更是为了体现更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激活人才的创造性,激励、鼓舞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工作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教师职称评定是指我国教师职称的评定方法。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影响了很多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以及国民整体素质教育的高度。该评定意味着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这一规定提高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做法,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从侧面反映了国家对于教育行业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影响了很多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以及国民整体素质教育的高度。

旧有的职称设置:中学系列主要分为:中学高级、中学中级(一级)、中学初级(二级、三级)与中专系列对应的:高级讲师、讲师、助教(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相当于大学副教授级;助教,相当于中学的二级教师。)小学系列主要分为:小学特级教师(小高高)、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

新规定下的职称设置如下:这次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对象范围为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的专业课教师均应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根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职称〔2009〕14号)的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在合格以上。

加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相应条件(含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将报评人员的主要业绩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评人员要进行述职,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必须对其所任课班级学生(不少于50人)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由单位留底备查(保存3年),汇总表与职评材料一起上报。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不得签字上报。根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兑现相应工资待遇的规定,凡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报评人员,各单位必须向他们讲明相关政策,报评人员本人须明确表明态度,以书面形式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否则不予受理。

各地和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依法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正确行使授予的权限,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凡超出评审权限评审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要进一步做好中评委异地邀约工作,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要进一步完善多元评价机制,通过资格考试、业绩考核、能力测试、面试答辩、课堂教学等多种评价手段开展评审,建立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使个人业绩、业务水平与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对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在各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报无锡市职称办,评审通过人员在“无锡教育网”和“职称服务网”同时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市(县)、区应留有一定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门用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引进骨干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参评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已超编、高级职务比例高于规定标准的城镇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鼓励此类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同时,为了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对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原则上要有轮岗经历。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通[2009]29号)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