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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要在办公场所公式;要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要依法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等要在办公场所公式;要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要依法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一、现施行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6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省级税务许可)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县级税务许可)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县级税务许可)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县级税务许可)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县级税务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县级税务许可)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也就是说后期税务行政许可就只有1项。其他的5项将不再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那后期其他5项税务事项如何办理?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正在同步征求意见)另行明确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5。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