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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酒驾被查

酒能助兴,也能坏事,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造成的悲惨事故时有发生,带来的惨痛教训也并不少见,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以为自己会是个例外,还有些司机对酒驾概念模糊,以为自我消化后就可以开车上路交警蜀黍在这里敲黑板!!!3月18日凌晨,在兰海高速南宁往钦

酒能助兴,也能坏事,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造成的悲惨事故时有发生,带来的惨痛教训也并不少见,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

以为自己会是个例外,还有些司机对酒驾概念模糊,以为自我消化后就可以开车上路

交警蜀黍在这里敲黑板!!!

3月18日凌晨,在兰海高速南宁往钦州方向,一辆桂A小车在追尾一辆辽A半挂车后,小车起火燃烧。凌晨1时10分左右,广西高速交警七大队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看到一辆小车停在行车道上,正起火燃烧,被追尾的半挂车则停在前方的应急车道上,车尾轻微受损。为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随后赶到的消防队员,通过水枪喷射,火势很快就被扑灭。经过查看,小车被烧得发白,车内饰物已被烧融,只剩下空铁架。

据了解,当民警到达现场时,辽A半挂车驾驶员向民警说道:小车驾驶员可能喝酒了,民警一听,立即对小车驾驶员廖某进行检查,刚一靠近,民警就闻到廖某身上一股浓浓的酒味。

廖某称:当晚20时左右,确实在南宁跟朋友喝了两小杯白酒,因有事要回东兴。于是,民警对廖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其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廖某不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也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他还无法得到保险理赔,也就是说,这辆被烧没的车完全由他自己买单,可谓折兵损将,但不幸中的万幸是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酒后、醉酒驾驶冒险系数如此之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位司机朋友还得三思而后行啊。

喝酒后,你以为过几个小时酒劲就能过去了么?你这么想,那就太天真的了,3月25日晚,一男子早上喝酒,晚上开车出来就被因涉嫌酒驾被查。

在例行检查时,一辆粤N牌照的黑色小车进入民警的视线,当驾驶员摇下车窗时,民警就闻到一股淡淡的酒味,,经酒精快速检测仪筛查发现,该驾驶员喝酒了。随后,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该驾驶员其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属于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驾驶员黄某称,早上八、九点的时候喝了3杯米酒。原本以为干了一天的活,酒劲应该已经散去,感觉清醒了,直到晚上才开车出门,没想到一查还是酒驾了。

随后,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黄某的酒驾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广西高速交警提醒

酒驾查处标准并不是根据喝酒的时间,而是根据驾驶人的酒精指数,“隔夜酒”经查数据超标的,一样要受到处罚。一般饮酒后,两个小时左右是体内酒精浓度最高的时段,随着时间的延长是在慢慢衰减的,一般情况下饮酒停止12小时后,可以消散90%的酒精,完全消净的话,是需要24小时以上的。而且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和很多因素有关系,每个人的酒精代谢速度又是不一样的,所以体内酒精消退的程度都是不一样。然而酒驾的事实依据是体内的酒精含量,而不能因感觉可以就抱着侥幸上路开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广西博白宁潭镇和文地镇会经常抓电车无牌驾吗?

这个问题讲的广西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拖行案”,肇事人吴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已于3月24日被执行死刑。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超出了大家预料,一起交通事故为何成了故意杀人案?今天,“四哥有法说”借助这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间接故意”犯罪。

一、广西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拖行案”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左右,吴惠忠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时,在将一位行人撞倒后,又将被害人钟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小轿车停了下来。坐在摩托车上的,钟豪的两个年幼女儿被甩出。摩托车却卡在了小轿车保险杠前,钟豪的脚也被卡住。周围的群众看到这一情况,上前拍打轿车玻璃,并大声呼喊,提示驾驶人下车处理。吴惠忠稍微犹豫了一下,并未下车,而是重新启动轿车加速向前行驶。卡在保险杠前的摩托车和钟豪,被往前拖行,火花四溅,金属刮擦声刺耳。

多名群众见状,一边喊叫一边追赶,并打电话报警。摩托车和钟豪被小轿车硬生生地拖行了900多米后,自行脱落。群众赶到救助时发现,钟豪被刮擦得血肉模糊体无全肤,奄奄一息,被送到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当晚,驾车逃逸的吴惠忠被警察拦截抓获。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程度。

二、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恵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恵忠当庭表示上诉。广西自治区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广西自治区高院认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惠忠被执行死刑,为他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吴惠忠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表面上来看,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涉嫌构成的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法院为啥按故意杀人罪判决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为何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了吴惠忠死刑。

1、危险驾驶罪。

吴惠忠的行为肯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进行单独评价。此罪名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达到醉酒程度,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是否发生事故和不良后果,都构成此罪,惩罚的是“醉酒驾驶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事故不足构成其它罪名的,按危险驾驶罪一罪处罚。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此时的“醉驾”是作为交通肇事的手段进行评价的,因为交通肇事罪要比危险驾驶罪处罚的要重。这涉及到是刑法中的吸收原则。

2、交通肇事罪。

如果吴惠忠在撞倒摩托车后就停车处理,估计连交通肇事罪都构不上。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仅仅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惠忠的驾照被注销,赔偿被撞人几万元,被判二三个的拘役,对他的生活影响并不大。即便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处罚也就是七年有期徒刑。

吴惠忠没有这样处理,而是一脚油门把被害人拖死,也将自己拖进了地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吴惠忠明知车上卡有被撞人,仍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就不再是“过失”,而是“故意”了。

3、故意杀人罪。

吴惠忠将被害人拖行致死,为何判决故意杀人罪,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如果说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就比较好理解一些。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其中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A: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发生。

在此案中,吴惠忠将摩托车撞倒后,根据驾驶人的经验应当判断出,自己的行为给被撞之人带来的危险并未消除。经周围群众拍打玻璃、大声呼喊,他也应当“明知”自己车上仍卡有被害人。轿车卡着摩托车前行,发出刺耳的刮擦声,即便是聋子也能感觉出异样。他却不管被害人的死活,仍然驾车逃逸,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害人的伤亡,“有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在刑法上会被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持有“故意”,属于间接故意。

4、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检察机关起诉时是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最后法院没有按这个罪名判决,是因为案发时涉案路段行人较少,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并不大。这两个罪名最高都是可以处死刑的,相比之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反而要轻,最终他还是被判处了死刑。

写在最后:

人的善恶就在一念之间,人间与地狱也就一步之遥,危急关头的瞬间抉择,将决定着自己成佛还是成为魔鬼!人的瞬间抉择,不可能把面临的紧急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它来自于个体的惯性思维,自己平时所做所想决定了这个紧急选择的结果。

广西博白宁潭镇和文地镇会经常抓电车无牌驾。根据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官网得知,为规范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做好自治区文明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连日来,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取设卡与巡逻、“白+黑”查处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整治,重点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酒驾醉驾毒驾、伪牌伪证、乱停乱放、随意变道、逆向行驶、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审验过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博白县,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是世界第一大客家人口聚居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东与陆川县相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