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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非法经营怎么办

矿产资源非法经营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矿产资源非法经营的可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3年6月3日起实施。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有9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条件。规定这一内容的意义在于准确区分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突出刑罚打击的重点。《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即对于实施《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三种行为之一的,都应当以“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解释》第四条规定了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条件,即《刑法》第343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解释》规定以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来界定破坏性采矿行为是恰当的,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2、明确规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解释》第三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即“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3、明确了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鉴定主体。《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认证各行其是或相互推诿的问题。

准确适用《解释》的几个关键:

1、责令停止开采的程序不可少《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处罚”。《解释》规定了“责令停止开采”程序,这也是一个定罪的要件。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或者是破坏性开采,且达到了可以定罪的数额,就可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了。这种理解有些片面,《解释》把“责令停止开采”规定为前置条件,这就要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只有行政管理无效,才能动用司法手段加以制裁。因此,地质矿产执法人员在履行这个程序时,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责令停止开采。这样,便于我们在移送案件时提供有力的书证。

2,“拒不停止开采”要有证据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又是一个应当重视的定罪要件。如果经过“责令停止开采”的程序,非法开采者停止了开采行为,那就只能对其实行行政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刑事定罪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主观故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追究非法采矿者刑事责任时,必须取得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然拒不停止开采的证据,且“责令停止开采”与“拒不停止开采”两者的时序关系一定要能互相印证,否则就有可能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3、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要合理应该说,违法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的多少,是决定其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解释》规定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破坏的具体数额。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销售凭证)、会计帐单和违法者的口供来确定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量。第二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的实际数量,来确定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量。第三种方法是以矿藏采场的采空区来计算采出量作为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量。前二种方法比较适合矿井被炸毁、储量不清的情形,但确认的数量远远少于实际破坏的数量。第三种方法相对接近实际破坏的数量。

对于上述三种方法来说,国家还没有具体细化,各个省市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实施鉴定的基本方法。这里借鉴湖南省的经验供参考:

1、调查取证现场调查。这是进行价值鉴定的关键,工作内容主要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对非法矿井进行实地测量制作的勘验笔录和具有地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要着重收集销售凭证、财务帐单、测量采矿范围、了解矿石价格及采、损矿石情况。要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员证实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时间、产量、销售价格、单位成本、开采回采率等情况。对于破坏的数量、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的确定,必须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作依据。2,收集、分析、归纳资料,确定鉴定方案,选取评估参数,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进行价值评估,并按一定的格式编写鉴定报告。

另外,有关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和责任处理。

私自开采石头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自开采石头,情节严重的,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最低三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