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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附件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3月8日北京市只民政府第50号令修改)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根据2000年3月8日北京市只民政府第50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 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本条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享受。

第五条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 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第八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医学类院校一共四个,分别是: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和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1、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的唯一一所医科全国重点大学,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实行院校一体的管理体制,是中国国家级医学科学学术中心和综合性科学研究机构。“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是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2、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简称“北中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中医药学科为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院校之一。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名北京中医学院,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高等中医院校之一,2000年与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合并组成新的北京中医药大学。

3、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建校于1960年,是北京市重点高等院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京港大学联盟成员,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著名泌尿外科专家、两院院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吴阶平教授为首任校长和终身名誉校长。

4、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Beijing Health Vacational College),位于北京市,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2012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等职业学院,由原北京卫生学校、北京护士学校和北京市中医学校合并组建而成。

扩展资料:

首都医科大学承担了国家“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基金,以及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北京市科委、北京市教委等科研项目2554项,累计科研经费18.8亿元;获得各类各级奖励74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6项、北京市科技奖22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5项、中华医学科技奖20项、获得专利授权297项。

神经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基础免疫学、医学图像处理、生物信息检测与处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心脏内外科、肾移植、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口腔生物医学、眼科、耳鼻咽喉科、小儿血液病等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