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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部对原民办教师有何新政策?

主张提高原每月补贴金额事情朝着利向发展。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2、未享受离

主张提高原每月补贴金额事情朝着利向发展。

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

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措施: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2、多途径转岗使用。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022年中央对原民师补贴政策教师的养老与医疗补贴同时,国家的新政策也对民办教师的养老与医疗补助标准有所改变。对于民办老师的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的固定额度的补助,以及医疗相关的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的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但是民办教师必须人服务于学校机构才可以领取定额补助。对于相关的医疗补贴金额为每名民办教师,每年120元。同时,字民办教师退休开始养老起便可以由社保机构领取,每月医疗补贴十元。但是对于死亡待遇的民办教师不作医疗补贴。

民办教师补贴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XX〕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XX〕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2022年中央对原民师补贴政策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XX〕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三)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当时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教案,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负责性证明及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

(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计发时间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二)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即2022年10月。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