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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多少条

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

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793条规定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的客体: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请求权依据,是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基础上作的修改。

对于工程价款的性质,由“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予以折价返还,而不是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该处修改对工程价款的性质给予了明确导向。

对于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既可以是承包人,也可以是发包人。

对于工程价款请求的前提,由“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完工程度,可分为“在建工程质量合格”和“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只限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并未考虑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场导致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双方发生结算争议的情形。民法典进行了扩张规定,包含了在建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对工程价款有折价补偿请求权。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查清。

对于“工程价款”的含义和范围,民法典第793条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请求标准须参照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就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均计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中,此时的结算金额即为工程价款;若合同将工程实体造价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利息等分别进行了约定,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工程价款仅为工程实体造价,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付款利息等;若合同未作上述具体约定,一般认为工程价款仅为工程实体造价,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并以该工程实体造价计算工程质保金、计税金额,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

如果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在此情况下,建设工程的“同一性”主要表现为该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质量等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行使该请求权的“当事人”同样也不限于承包人,包含了发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承袭并完善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表述上,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正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实体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计价的规则得以保留。但是,并未消弭司法实务中关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理解分歧,类案不同判的矛盾依然存在。本文通过分析承包人的权利性质,澄清了“契约上请求权”的误解,明确了折价补偿的权利性质系“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进而推导出理解折价补偿的三项基本原则:标准层面上,坚持主观价值为主,客观价值为辅;范围边界上,以主观价值为上限全部补偿;例外规则上,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由此,提出破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司法适用三大疑难问题的路径:一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如何理解;二是“管理费”如何处理;三是损害赔偿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