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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绥芬河的资料

绥芬河 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唐称“率宾水”,金称“苏滨水”、“恤品水”,明称“速频江”、“恤品河”,清代始称“绥芬河”。绥芬河水系 黑龙江 流经省份 黑龙江 流域面积 流域面积10004平方公里形态描述绥芬,为“率宾”、“恤品”、“速频”的

绥芬河 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唐称“率宾水”,金称“苏滨水”、“恤品水”,明称“速频江”、“恤品河”,清代始称“绥芬河”。

绥芬河

水系 黑龙江 流经省份 黑龙江 流域面积 流域面积10004平方公里

形态描述

绥芬,为“率宾”、“恤品”、“速频”的音转,满语,意为“锥子”。因蜿蜒穿行于老爷岭的丛山密林之间,颇似锥子而得名。 绥芬河长度254公里,流域面积10004平方公里,流量60立方米/秒。本河位于东经130°00’~130°40’北纬43°20’~44°40’之间,河流全长449公里,流经黑龙江、吉林两省,为中俄两国共有。在我国境内流长258公里,流域面积10069平方公里,占总流域面积的58%。绥芬河流域南北西三面为高山,多森林覆盖,植被茂密,为山区性河流,落差大,底质为砾石,卵石,中游最开阔处宽160米,最深处7米,流经东宁镇后进入平原地区,继而向东流经一公里,为中俄界河,然后流入俄罗斯境内,流速每秒0.6~1.0米,最大每秒4.83米,水位受降雨影响波动幅度很大,绥芬河地区气温较邻近其他县为高, 年均气温为5℃,夏季平均气温17.3~23.2℃,冬季平均气温为-11.1~-16.2℃,雨量集中在6~9月,占全年的80%。秋季河水的透明度最大。

生态特征

主要鱼类

 绥芬河中鱼类不多,但组成比较复杂,有21科21属26种,其中鲤科最多,有11种,占总数的42.3%。鲑科次之,有5种占总数的19.2%,再次为鳅3科种,占11.5%, 其余七鳃鳗科、狗鱼科、鲶科、塘鳢科、假虎鱼科、杜父鱼科、刺鱼科等7科各为1种。绥芬河鱼类组成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溯河洄游性鱼类占比例很大,计有鲤科的滩头鱼(三块鱼、滩头雅罗鱼),鲑科的大麻哈鱼(鳅鲑)、马苏大麻哈鱼(奇母鱼)、细鳞大麻哈鱼(小细鳞奇母鱼), 每年明水期还可捕到一些中华绒鳌蟹。

渔业生产

 绥芬河的特产---滩头鱼,是渔获物主要成份,据统计50年代后五年和60年代,每年都捕10万尾左右(平均每尾0.43千克),进入70年代年产量变动在13~25万尾之间,79年大幅度下降,仅产6千尾,80年年产1.2万尾。滩头鱼占绥芬河产量比例,71年为88%,73~75年为66%以上。79年下降为12.6%,80年为21.7%。从前沿河村屯都有专业和兼业渔民,进行渔业生产,70年代以来已无专业渔业组织,专业渔民为数也很少,仅30余人,现在从事渔业生产的大都是农渔兼业队的兼业渔民。船只网具不多。绥芬河鱼产量大幅度下降除与近年降雨量少,天气干旱河水低枯,水域面积大大缩小,影响鱼类洄游外, 还与河水受污染及捕捞过度有关,今后应加强水域鱼类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利用有利条件开展鲑鱼人工放流事业。

主要渔业

 绥芬河的渔业主要在东宁县,渔业历史不长,建国前河中鱼类资源较多,用梁子捕捞最多时一处梁子能捕近万尾鱼,用快钩捕大麻哈鱼,一天一堂钩能捕到100多尾,另外捕捞较多的鱼,还有图们江雅罗鱼及小量的鲤鱼、鲫鱼、鲶鱼。 浮游植物生物量及组成(毫克/升):浮植物总计4.87, 硅藻89.3%, 绿藻4.7%, 蓝藻0.4%, 甲藻0.4%, 金藻黄藻5.1%。

绥芬河城市概况

绥芬河

市隶属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地理坐标为北纬44°23\',东经131°9\',东与俄罗斯远东最发达的滨海边疆区接壤,边境线长27.5公里,辖区面积460平方公里,下辖绥芬河镇、阜宁镇、互市贸易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常住人口10万。1975年国务院批准绥芬河为省辖计划单列市,1988年被省委、省政府批准为通贸兴边试验区,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批沿边扩大开放城市,1997年中俄两国外交换文批准,设立中俄绥—波互市贸易区,2005年,财政收入突破6亿元,同比增长67%。地方生产总值突破30亿元,同比增长47%。对外贸易额实现3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口岸过货量达到750万吨,同比增长16%。接待进出境旅游者51.2万人次,同比增长26%。 绥芬河市处于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地带,是目前中国通往日本海的最大陆路贸易口岸。绥芬河是东北铁路主干线滨绥线和国家二级公路301国道的起点,有1条铁路、2条公路与俄罗斯相通、每天有多次列车和汽车来往于国内外。绥芬河距俄罗斯对应口岸波格拉尼奇内16公里,距俄远东最大的港口城市海参崴(符拉迪沃斯托克)210公里,距俄远东自由经济区纳霍德卡270公里。通过绥芬河口岸,经由俄罗斯海参崴、纳霍德卡等海港,陆海联远货物可直达日本、韩国、美国、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绥芬河是中外陆海联运的重要结点,是中国东北地区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的重要“窗口”和“桥梁”。

编辑本段绥芬河历史沿革

绥芬,满语是锥子的意思,因为绥芬河里生长着一种尖锐如锥的钉螺,满族人因此而称它为绥芬河。 绥芬河是发源于长白山麓注入日本海的一条中等河流,当它于万山丛中蜿蜒而来,接近边境时,突然舒展开了腰身,形成了一个冲积平原,这就是东宁平原。 中东铁路在设计中就是沿着这条绥芬河谷进入中国境内的,第五站就建在河岸的三岔口村。因此,五站也就叫做绥芬河站。但是修建过程中,忽然发现了从河谷平原穿过太平岭地段的地质结构极其复杂,不得不向北移动50公里。于是,绥芬河站就远离了绥芬河而来到这个海拔500多米的山坡上,就是现在的绥芬河市。 中东铁路通车后,来自俄、日、朝、英、法、意、美等国的使节齐至,商贾云集,带来了欧洲的商品、文化和建筑。一时间,小小的镇子上同时飘扬着十八个国家的旗帜,时称“旗镇”。 绥芬河

有着悠久的历史。 据考古发现,四五千年前,境内就有中华民族的祖先在这里繁衍生息。 唐代,绥芬河地区隶属渤海国率宾府华州。到明代隶属奴尔干都指挥使司率宾江卫。 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的签订,使绥芬河地区成为边界地区。 1897年,中东铁路开工,绥芬河地区一部分划为铁路附属地,由中东铁路当局执掌大权。另一部分于1903年隶属绥芬河厅。 1913年设东宁县治后,隶属东宁县。 1921年,东北当局收回中东铁路附属地行政权,原铁路附属地划归东省特别区,属第三区。 1926年正式设绥芬河市。 1945年绥芬河地区解放后,隶属绥阳县。 1948年又隶属东宁县,直至1968年成立绥芬河区,隶属牡丹江地区。 1975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省辖计划单列市。 1988年被省委、省政府批准为通贸兴边试验区。 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沿边开放城市。 1999年6月经中俄两国政府批准成立中俄“绥—波”互市贸易区(中国绥芬河——俄罗斯波格拉尼奇内互市贸易区)。 2007年4月8日召开的中国木业行业年会暨第三届中国(莆田)木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绥芬河市被国家木材流通协会授予“中国木业之都”荣誉称号。

编辑本段绥芬河自然状况

资源物产

 绥芬河地下矿藏主要有沸石、铬铁、辰砂,沸石中的赋存浊沸石分布较广,储量可观;地下水蕴藏量1115.12万立方米,占水总资源的20.1%。土地开垦55908亩,垦殖率8.8%,低于全国10.4%和全省18.5%的垦殖率。森林覆盖率为45.87%,高于全省10.86个百分点,主要树种有松、桦、椴、柞、榆、杨、柳、槭、胡桃楸、水曲柳等;活力木蓄积量99.145万立方米。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主要有玫瑰、山葡萄、草莓、蕨菜、黄花菜、薇菜、黄芪、五味子、龙胆草、刺五加、芍药、贝母、百合、柴胡、桔梗、苍术、益母草、穿地龙、木耳、蘑菇等。野生动物资源主要有虎、熊、野猪、马鹿、狼、狐、貉、獾、狍、獐、黄鼬、水獭、稚鸡、飞龙、沙半鸡、蛇、蛙等。到80年代,大型哺乳动物已少见。

人口民族

 绥芬河市人口常年保持在10万人左右,常住总人口5667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 46629人,占总人口的82.3%;农业人口10041人,占总人口的17.7%。男性人口28787人,占总人口的50.8%;女性人口27883人,占总人口的49.2%。18岁以下人口16392人;18—35岁人口19596人;35—60岁人口16920人;60岁以人口3762人。主要民族有汉、满、蒙、朝鲜、回族等。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受教育人群为6246 2人,所占比例为90.5%,其中大中专以上学历占13.7%;具有高中学历的占17.9%;初中、小学学历的占68.4%。2002年小学入学率和中学入学率均达到100%,婴儿死亡率为1.87‰。成人识字率97.3%;平均预期寿命70.8岁。

区位交通

 绥芬河

处于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是国内东北铁路干线滨绥铁路和301国家二级公路东端的起点,是区位优越、交通便利的国际大通道,有1条铁路和2条公路与俄罗斯相通。西距哈尔滨市460公里,东距俄罗斯对应口岸波格拉尼奇内21公里、滨海边疆区首府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210公里、远东最大的自由经济区纳霍德卡270公里。通过绥芬河——俄罗斯海参崴、纳霍德卡的陆海联运,货物可直达日本、韩国、美国、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被誉为连接东北亚和走向亚太地区的“黄金通道”。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绥芬河初步成为了一个以国际区域物流为重点,以铁路运输为主体,以陆海联运为链接的区域性物流中心城市。2001年11月国家林业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批准绥芬河为黑龙江省唯一的依托俄罗斯森林资源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口岸,从2002年1月1日起加工锯材出口不受配额限制,进一步确定了绥芬河进口原木加工出口的大口岸地位,目前绥芬河已成为我国北方陆路最大的进口木材集散地。

编辑本段绥芬河人文景观

绥芬河市

地理位置优越,山清水秀,冬季有迷人的冰雪风光,夏季是著名的避暑胜地,历史遗迹和欧式建筑、仿古建筑又给绥芬河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建新村出土文物遗址

1989年至1991年,绥芬河市电业局退休工人位罡经研究、发掘,在建新村东北约5公里的保安沟一带陆续发现石臼、石器、陶片200余件。经黑龙江省和牡丹江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该地是一处古代人类活动遗址。石臼为渤海国时期遗物,石器为4000年至5000的前新石器时代遗物,陶片为手制夹砂红褐色陶罐残片,有素面和划纹两种,划纹形状各异,其中有人字纹,大小不等。同时发现有红烧土,清代瓷器。

绥芬河国家森林公园滑雪场

绥芬河国家森林公园滑雪场,位于绥芬河市区以西10公里,301国道18公里处。距牡丹江市140公里,交通便利。这里冬季白雪皑皑,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滑雪、狩猎的最佳胜地。占地面积2,176公顷,有初、中、高三级天然雪道,置身其中,新奇、刺激、回归自然。年积雪5个月左右,地势起伏,雪质优良,空气清新,冬季是滑雪、赏雪的天然胜地,夏季是避暑度假的天然大氧吧。

绥芬河博物馆

位于风光秀丽的北海公园北侧,是地方小型综合性博物馆。博物馆于1997年9月动工兴建,1998年10月竣工,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分为历史、自然、艺术和现代四个部分。该馆收藏的展品展示了口岸山城悠久的历史、富饶的自然资源和改革开放给边城带来的繁荣, 记录了绥芬河的发展史、创业史和奋斗史,被誉为“黑土博苑的明珠”。

铁路火车站候车室

绥芬河火车站候车室,建于本世纪初,属俄罗斯风格建筑。南北走向,约长40米。西通铁路站台,东门临街,南北二层楼。候车室为钢铁拱梁,室内宽敞空阔,多饰几何浮雕。候车室西侧正中门上有阳文汉字“绥芬河”,下是俄文“鲍库拉尼奇那亚”。1929年9月“民国十八年中俄边境战”时,苏联红军飞机曾将票房炸坏,无大伤,10月修复。

大白楼

大白楼建于1913年,为二层圈楼,门窗较注重雕饰,位于站前路北端。修建中东铁路时期,为俄国铁路员工宿舍。

东正教堂旧址

协达亚·尼古拉东正教堂,俗称喇嘛台。绥芬河铁路工程开工后,在车站附近建有木结构教堂,1908年被火焚毁。1913年在车站正东约200米处建成砖结构协达亚·尼古拉教堂。

俄驻绥领事馆旧址

位于光华路中段东侧,西隔路与俄侨学校相对,建于1910年前后,该楼早期为沙俄领事馆,后为苏联领事馆。解放后先后为绥芬河军政委员会办公楼、中共绥芬河市委办公楼,现为绥芬河邮政局办公楼。

人头楼

砖结构,位于通天路南段与迎新街交汇处西南侧。1914年建成。楼顶檐下雕有“人头面孔”浮雕,因而得名。原为俄人赤查果夫茶庄,存贮、检验出口茶叶。沦陷时期为日本领事馆。解放后先后为驻军营房、东宁县政府办公楼。

绥芬河教堂旧址

绥芬河是东清铁路最后一站,在中俄边境,所以当年车站叫边境站。在车站附近建于1898年有木结构教堂,1908年被火焚毁。1913年在车站正东约200米处建成砖结构协达亚·尼古拉教堂。 1984年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1月此堂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现被改为基督教福音堂了

绥芬河平拉大桥

由中铁十八局集团二公司承建的总重量14000吨的斜拉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华街立交桥,日前成功的水平转过70.2度角,经检测,该桥平转后的轴线误差仅为3毫米,完全满足设计要求。这标志着独塔、单索面、单点、平铰、水平转体施工的我国最大跨度斜拉桥转体成功。大桥建成后,将老城区、西城区联系在一起,确保市区交通顺畅?同时还促进了城市的平衡迅猛发展,使中心区人口向西城区疏散,缓解中心区交通压力。

编辑本段绥芬河产业发展

自1987年恢复边境贸易以来,绥芬河市坚持“以贸兴业、富民强市,建设现代化国境商都”发展思路,深入实施“大通道、大经贸、大市场、大加工、大旅游”五大战略,解放思想,团结拼搏,与时俱进,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2005年,财政收入突破6亿元,同比增长67%。地方生产总值突破30亿元,同比增长47%。

对外贸易

 绥芬河市支柱产业。“大经贸”是绥芬河经济发展的五大战略之一,巩固扩大发展边境贸易是绥芬河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多年来坚持实施“大经贸”战略,绥芬河对外贸易额从1987年的415万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30亿美元,口岸已发展成为国家一类陆路口岸、国家二类集装箱站,黑龙江省对外开放的主通道和加快发展的龙头,黑龙江省唯一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指定口岸。对俄贸易额占黑龙江省对俄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强。铁路口岸每天24小时通关,公路口岸12小时通关,口岸过货能力达到1000万吨,过客能力达到150万人次。商品出口品种在传统的服装、鞋帽、日用品、建材、五金家电、小百、粮油、果蔬等产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锯板材、工业用缝纫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纺织品等品种。进口品种主要是原木、纸浆、化肥、原油、牛皮纸、初级形状的塑料、合成橡胶、钢材、机电产品等。目前,全市各家商业银行均已开通了对俄“直通车”业务,金融结算渠道进一步畅通。全市已有5家企业争取到原油、成品油专营权。新增商场面积15600平方米,青云、迎泽建材、海天、旭升国际商厦、太阳购物、新玛特等商(市)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2005 年,口岸过货量达到750万吨,同比增长16%。接待进出境旅游者51.2万人次,同比增长26%。

旅游业

 绥芬河市支柱产业。旅游业是1990年随着边境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朝阳产业、支柱产业,以边境游为基础,购物游、观光游、商贸游等形式为主,目前,经绥芬河口岸出境旅游者在申报12小时内即可办理完毕出国手续。旅游线路由乌苏里斯克、海参崴等俄边境城市延伸到莫斯科、圣彼得堡等俄腹地,国内线路由哈尔滨、大连延伸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现有国际旅行社5家,国内旅行社32家,旅游从业人员1000多人。旅游业的发展,拉动了地方餐饮服务业的发展,现有各类宾馆150余家,床位1万余张,星级宾馆15家。

编辑本段绥芬河基础设施

绥芬河市主要由中心城,绥芬河镇、阜宁镇2个建制镇,11个行政村,3个自然屯构成。户籍人口5667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6629人。城市总面积412.35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12.15平方公里,道路面积88万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5.44平方米,路网密度0.16公里/平方公里,排水管道长度35公里,排水管道密度2.88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6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07%,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5平方米。绥芬河市交通顺畅,水电充足,通讯发达。现有10KV输变电线路6条,变压器128台,年供电能力达到4万千伏安;城市最大水源日供水能力2万吨,日处理能力2.7万吨,年供水能力400多万吨;电话机总量28821部,移动电话用户达到35836户,国际互联网用户3497户,宽带用户与全市总户数比达到1:6;供热面积达到180万平方米。198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累计投资20多亿元,新建了第四供热站、金家沟水库、第二净水厂和阜宁国际直升机场。游泳馆、北海公园、博物馆、电视演播大厅、青少年宫、图书馆、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和社会保障大厦等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铁西区和出口加工区的详细规划。完成了城区电网扩容工程、河堤改造工程和环城路工程。先后荣获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全国卫生城等荣誉称号。 近期,在城市建设上,重新修编了城市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突出风格建筑,以“让外国人到绥芬河有回家的感觉,国内人到绥芬河有出国的感觉”为城市规划建设的总纲,本着“让内占外、工业外移、重心西扩、外围突破”的原则,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城建向新区集中、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开发导向,遵循三路为轴(即滨绥铁路、301国道、绥芬河至东宁公路)、条状延伸、块状发展的建设方针,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构建中等城市格局,努力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城市环境生态化、城市形象个性化和城市社会文明化的目标。

供电

现有10KV线路6条,变压器128台。220KV穆绥线输变电线路工程投入使用,年供电能力达到4万千伏安。

供水

水源4处,其中,天长山和金家沟两座水库、10眼深井和部分临时水源。城市最大水源日供水能力2万吨,日处理能力2.7万吨,年供水能力400多万吨。

供热

供热站5家。截至2004年10月末,全市供热面积达到209万平方米,锅炉吨位376吨,供热能力达312万平方米。

编辑本段绥芬河社会事业

绥芬河市社会各项事业飞速发展。连续两届获得“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市”称号。素质教育得到全面推进,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两基”成果得到巩固,万人升学比例达到万分之五十三。全市共有普通中学4所,在校学生达5436人,职业中学1所,在校学生1083人,小学11所,在校学生7963人。文化、体育和广播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群众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共有各类放映单位1所,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各1个,电视发射和转播台1座,广播电台1座,实现了城乡(村)光缆一网化覆盖。医疗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共有卫生机构8个,床位数355张,卫生技术人员293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各项保费收缴总额达到2468万元,医疗保险金收缴率达到99%,大额医保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1552万元, 滚存积累2766万元。完成国有工商企业转制30家,国有工商企业转制面达到98%,化解债务3732万元,安置职工502人。 由于绥芬河市地处中俄边境,其文化在保留民族特色的同时,深受俄罗斯文化的影响。民国期间,京剧和秧歌是年节的主要文艺活动,多以自演自娱为主,唯一的戏园是游仙茶园。中东铁路通车后,俄国进步报刊通过俄铁路员工进入绥芬河。1947年,**院、新华书店等文化经营单位相继成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文化辅导机构、**放映单位和职工俱乐部。主要文化活动以排演中小型戏剧为主,人民文化生活比较活跃。1982年以后,文化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全市文化行政单位、档案事业单位、文学艺术群众组织、影剧场、图书馆、书店、广播事业管理单位等机构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都得到了加强。主要文化活动有文学、美术、摄影创作、业余演出、文化汇演、小型舞会、书法展览、图书借阅等。电视事业快速发展,逐渐成为人们主要的文化生活内容。1988年,成功地举办了第一届元宵灯节洽谈会,至今已成功地举办了十六届,成为绥芬河市一大文化景观。2003年成功地举办口岸百年庆典系列活动。2005年成功举办绥芬河市建市三十周年庆典活动。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群众文化生活日趋丰富,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全市有歌舞娱乐场所40多家,舞蹈、武术、书法、摄影、运动休闲、乒乓球、棋类、老年合唱团等民间组织和文体协会20多家,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业户和离退休干部1000多人。文化艺术创作不断繁荣。 2001年,我市创作编排的话剧小品《套娃情》获国家文化部“群星奖”银奖。涌现出一批在东北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的中青年作家、诗人和文艺工作者。比较著名的有葛均义、李恩泰、周艾民、肖桂贤、杨勇等。绥芬河市曾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全国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先进市”、“全国50家投资诚信安全区”等荣誉称号。

编辑本段绥芬河发展方向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改变人们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人际沟通形式和社会管理模式,并深刻影响社会生活和政府运行机制,政府的决策逐渐科学化、民生化、人性化,“让数字说话,用数字衡量”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的必备要件。数字城市的建设日益被政府和学术界所接受并大力推动。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数字城市建设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绥芬河市以网络基础平台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开发和集聚为核心,以信息技术应用和培训为关键,以信息人才和法律法规为依托,以数字终端应用为突破,在全市全面推进政务数字化、企业数字化、社会公共领域数字化和社区数字化,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数字化推动绥芬河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全面构建智能数字绥芬河,打造特色和谐城市。

编辑本段行政区划

绥芬河市辖2个镇和互市贸易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 绥芬河镇 辖12个社区、2个村委会:友谊社区、新华社区、永安社区、山城社区、前进社区、北海社区、象山社区、光华社区、三合林社区、新兴社区、铁西社区、南绥社区、前进村、绥东村。 阜宁镇 辖9个村委会:建西村、建东村、建华村、建新村、南寒村、北寒村、永胜村、朝阳村、宽沟村。 绥芬河市保税区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是黑龙江省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一家保税区,也是东北地区第一家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规划控制面积1.8平方公里,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出口加工三大功能。 十二五规划 黑龙江省商务厅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将继续发挥黑龙江省沿边开放优势,加快建设对俄经贸合作加工、商贸、旅游、物流、会展五大产业中心,重点建设18个境内园区,积极建设乌苏里斯克经济贸易合作区等境外园区,形成口岸与腹地、境内与境外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力争到2015年,把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建设成为黑龙江省沿边开放的核心区,对俄、韩、日周边国家经贸科技合作战略的前沿区,成为国家对俄及东北亚开放的门户、枢纽和桥头堡,新亚欧大陆桥上国际通道的重要节点。 主要从五方面加快推进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建设:一是大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吸引先进要素向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聚集;二是大力推进综合物流园区建设,努力打造体系完备、货畅其流的物流平台;三是大力推进贸易投资互动,加快转变对俄经贸合作发展方式;四是大力推进境内外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与俄腹地的务实合作;五是大力推进区域环境建设,为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提供动力支撑。

 导语: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和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持这些城市的历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反映城市自身的发展历程、城市文化的时空连续,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下面是我收集的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发改、建设、城管、国土、财政、公安、环保、旅游、民族宗教、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区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

 (三)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九条 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的`需要,确需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影响到历史文化名城总体布局调整,改变原规划确定的原则、整体风貌以及重点保护区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既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城水相依、双水绕城”古城风貌的保护,重视南北交融、兼容并蓄地域文化的保护,重视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和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十四条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空间特色和建筑风貌;

 (二)五巷—涵西街、城中、涵东、渔行水村四个历史文化街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石刻、碑亭、古井、桥梁等历史建(构)筑物和古树名木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历史名人及其在泰州的活动、事迹;

 (二)重大历史事件;

 (三)盐税文化、戏曲文化、革命史迹文化、宗教文化;

 (四)体现泰州历史文化内涵的民俗、工艺、地名、老字号等;

 (五)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擅自进行拆除或者建设工程;

 (二)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其他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整治。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古迹必须科学维护,及时修缮、加固,以保障文物安全,并确保周围的环境和氛围与文物相协调。

 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规划、建设、文化等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街区在进行修缮、保养和迁移时,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街区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可持续地加以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街区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应当制定必要的游览守则,引导参观游览者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爱护文物及其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街区、桥梁、工业遗产等的历史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负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勘探、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