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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 福鼎: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整治违规“放生”行为

2020年11月,浙江苍南和福鼎部分信众在福鼎市桐山溪上游违法组织放生外来鱼类活动,没想到,放生后的这些外来鱼类却大量死亡,大面积漂浮在桐山大桥至普后桥的溪面,鱼尸发臭,污染水体。相关事件被环保志愿者举报,新闻媒体跟踪报道……

是鱼类本身的问题?还是水质出现问题?又或者是有其他原因?带着这样的疑问福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随即介入调查!

公益诉讼 | 福鼎: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整治违规“放生”行为

公益诉讼 | 福鼎: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整治违规“放生”行为

据了解,此次大面积放生的鱼类主要是罗非鱼,原产地非洲,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外来水生生物,可用于养殖,国内养殖基地主要分布于广东、海南、福建南部等气候温暖地带,无法在水温低于10度的水中生存,并禁止进行放生(增殖放流),此次罗非鱼大量死亡主要是气温以及水环境不适等因素造成。

公益诉讼 | 福鼎: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整治违规“放生”行为

“放生是一种善举,不少市民都有着多年的放生习惯,但不是市场上销售的鱼类、龟类都可以进行放生,品种数量确定、时间地点选择、检验检疫是否合格、方式方法等都有严格的要求,无序放生行为会引起的大面积鱼类死亡,不仅影响河道美观,还影响水质水体,若带病鱼类放生会引起鱼病传染,外来生物、杂交种、转基因种放生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甚至泛滥,严重挤压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给当地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甚至毁灭性后果。”渔业执法人员这样告诉检察官。

检察机关经过深入分析研讨、梳理法律依据,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协商,一方面对接河长办,督促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放生行为的通告》,及时宣传引导,规范河道鱼类放生行为。

公益诉讼 | 福鼎: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整治违规“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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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违规放生活动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予以追责,并要求公布举报信息,主动对接河长办和宗教事务部门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科学合理开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目前,渔业执法部门已对违规放生活动组织者予以严厉告诫并要求作出承诺,部分河道旁已增设“禁止放生”通告牌

公益诉讼 | 福鼎:诉前检察建议助力整治违规“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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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提 醒

今年起,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放生或不规范放生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随意引进、放生、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确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社会团体、个人

应该如何科学合理合规放生?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时,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在放生品种的选择上,根据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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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真诚呼吁——规范科学“放生“,共同爱护环境请珍惜您的一份善举莫让“放生”变“杀生”

来源:福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