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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购买“凶宅”被判无效是一堂普法课(北京凶宅购买)

本以为买到了心仪的住宅,不料却发现房子发生过命案,买家为此要求卖方解除合同、退还定金20万元。卖家却声称房子不是凶宅,命案发生在隔壁的201房,两套房子是相互独立的。但档案显示,凶案发生时,涉案房屋与隔壁201房打通为一套房屋,凶案发生后被隔成两套。此前,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张某向原告蒋某返还定金200000元、赔偿中介费损失60000元。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己购买房子,定金已经支付,但却发现房子并非心仪的房子,而是所谓的“凶宅”,这的确很添堵。但是,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做人应该有最起码的诚信意识,那么对买主来说,只能把自己的委屈往肚子里咽吗?显然,任何的要求都是对等的,要求买主讲诚信的同时也必须要求卖主讲诚信。对卖主来说,其若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不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一碗水要端平,在这样的事情上,同样如此。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买主的诉求,其在不知房子是“凶宅”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最终要求撤销合同的诉求合情合理。同样的,法院也认为,“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中存在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的心理,这并不属于封建迷信的范畴,而是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这样的解释,不仅考虑了法律法规的刚性,也考虑了公序良俗的柔性,是法律有温度、有人性的一种写照。

同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这来说,买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关于“凶宅”的买卖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

通过这样的一起案例,其实也给我们带来足够的启示与警示。那就是,在任何的买卖中,买主和卖主都应该遵循最起码的诚信意识,尊重对手的知情权,不能有任何的隐瞒,更不能心存侥幸。从这来说,这样的案例也具备极大的样本价值,今后若是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对买主来说,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路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的,这也是一堂普法课,可以让外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髓与要义。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表示:“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是公平正义最坚定、最有力的维护者,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这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必须照进现实的行动。

作者:龙敏飞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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