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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有哪些?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表一:增值税报批类一览表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1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表一:增值税报批类一览表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1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一、需要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书面申请(即填写完整的《减免税申请表》,有《审批表》或《审核表》的,不再要求提供书面申请,下同);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书面申请;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粮食购销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1999)44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书面申请;县(区)国税局、财政局、粮食局每年年审确定的免税资格审批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县级及县以上政府)的批文;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储备食用的植物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的财务资料;按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数量进行收购,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售的财务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025号)、《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生产产品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1.生产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其它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二:增值税备案类一览表(不需审批,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备案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政策依据;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3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70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6军品工业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7公安司法部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8电力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9医疗卫生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0农业生产资料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1金融资产管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1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2债转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3污水处理费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4旧货和旧机动车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5铁路货车修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5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6黄金铂金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08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7文化宣传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8民族贸易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9 起征点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44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以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下发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视为备案;实行查账征收的,以纳税人当期申报视为备案。20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1国产支线飞机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2子午线轮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4煤层气资源利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023年最新普票免税政策出台

2022年以来,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国经济再次展现如大海般的包容与韧性。2022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3%,在上半年同比增长2.5%的基础上,持续巩固回升态势。

一年来,税收政策持续发力,根据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企业等的支持力度。截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3.7万亿元,为中国经济大船乘风破浪向前提供助力。

“留”得青山 把“稳”航向

今年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迅速出台。在前几年减税降费基础上,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时”与“势”的深刻洞察,以及让亿万市场主体过上“好日子”的魄力与决心。

翻开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指引,不难发现,这些政策之中,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

3.7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背后,是一系列退、减、缓税费政策的落地生根见效,支持企业“留”得青山,支撑中国经济大船“稳”住底盘、把“稳”航向。

——“退”出一片新天地

今年4月1日,大规模留抵退税开始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重头戏”。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留抵退税合计已达23097亿元,成为帮助市场主体爬坡过坎的重要力量。

好政策,需要快落实。为了让市场主体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原定全年存量留抵退税任务提前到第二季度集中完成,并于7月新扩围7个行业退税,退税速度进一步提高。

好政策,还需要稳落实。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税务部门坚持“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坚持与财政、人行、公安等部门倾力合作,确保分厘资金稳稳落袋。

退到账上的资金,企业都用来做了什么?

税务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抽样调查显示,企业留抵退税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技术研发、支付薪酬等方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表示,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力缓解企业资金流压力,让受到疫情冲击的市场主体缓过劲、转起来了。

——“减”轻前行负担

退税,让企业资金从“纸上”落到“账上”,激发新的活力。减税,则为企业爬坡过坎时卸下包袱,加快跑的速度。

今年以来,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陆续出台,让不少企业的缴税金额明显减少。

风雨之中,每个市场主体都在中国经济这艘大船的庇护下前行。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税收不断传递着政策温度。今年以来,包括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时为困难行业“雪中送炭”。

这一年,减税阳光还照在了与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上。

个人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对养老托育服务业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在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住有所居”的美丽生活图景中,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税收用自身的“减法”为人们的幸福做着“加法”。

——“缓口气”再“加把劲”

今年以来,缓缴税费政策相继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在缓缴期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退”“减”“缓”,让机器动起来,让车间响起来,也让中国经济平稳运转起来——“稳”字当头,是税收发挥职能作用的准则。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随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迅速落地,第二季度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扭转了前期下滑局面,第三季度以来同比增长3.4%,呈现回稳向好势头。

“新”能动力 加速前“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只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才能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确保中国经济大船行稳致远。

上半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100%,下半年,企业创新收获的税收红包则更多。

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今年第四季度实施三项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对上述优惠事项进行明确。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有助于激励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增加投入,这不但有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改善实现产业升级,从中长期发展而言,也是综合国力提升、经济产生增量的关键。

税收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高技术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退税4056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2%。

在国内疫情反弹、工业生产循环受到冲击的背景下,高技术产业仍有较为亮眼的表现。前11个月,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9.9%,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2%。

“扩”大内需 驶入新水域

在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首要一点便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

消费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扩大内需向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事实上,促进扩大内需,税收一直在发力。在“买买买”的背后,就有更多来自税收的推动。

买汽车,有了新的税收优惠。

买部分乘用车,可以减征车购税。今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精准将受益范围锁定在小排量、经济型、占比大的乘用车。

买新能源汽车,则能享受车购税免征政策。今年9月,这项始于2014年的优惠政策第三次延续。专家表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又一次延期,稳定了社会预期、提振了市场信心,对推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促进我国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10月底,全球最大的免税商城海口国际免税城开业。随之,海南启动离岛免税促消费活动。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始于2014年,去年海南离岛免税店年销售额突破600亿元。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实施了离境退税政策,其中北京离境退税商店已超过800家。几年来,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逐步落实,有效促进了免税业发展。

一年来,税务与商务等部门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相关消费产业发展。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方面,税务部门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在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方面,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切实减轻家电流通企业资金压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

在新时期,扩大内需有着高质量发展、供给侧改革等背景下的新使命。这当中,税收又当如何发力?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中,不乏税收的身影:促进免税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促进外贸发展的财税政策,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内容,为税收促进扩大内需指明方向。

扩大内需,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是基础。近两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为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奠定基础。

今天的中国,拥有全球最完备的产业体系、最大的消费市场,以及2.2亿人的人才资源总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明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的战略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明年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科学的、积极的、稳妥的,税务部门将抓紧研究明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政策,延期优化、完善改革、精准发力,把好钢用在刀刃上。相信在包括税收在内的多项政策作用下,中国经济定能勇开“顶风船”,无惧“回头浪”。(记者 何乐)

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政策解读来了,我给大家重点总结了一下,方便大家理解:

2023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确定:

1、专票普票都开1%;

2、专票可以放弃1%开3%,按3%征税,普票必须开1%;

3、季度30万免税包括所有收入, 超过30万对所有收入征税;

4、 季度不超过 30万,对普票和未开票收入免税,对专票部分征税;

5、上述政策仅仅针对原3%征收率,不包括5%等出租不动产类收入,5%继续开5%。

很多小伙伴问:2023年开的3%和免税发票怎么处理?

头条君建议:

1、已经开的3%普票,尽量追回重开,也可以暂不处理,申报时按1%申报;

2、已经开的3%专票,追回重开为1%,无法追回的就按3%申报缴纳税款;

3、已经开出免税的发票,需要退回作废后重开或者冲红,原来开出的免税发票可能导致对方无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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